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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在民族自治地区施行的相关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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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俊 《地方立法研究》 2017年第1期35-41,共7页
2015年3月我国修改《立法法》,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立法权下放到所有设区的市,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在生态优美、民族文化丰富的民族自治区域,更是出现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2015年3月我国修改《立法法》,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立法权下放到所有设区的市,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在生态优美、民族文化丰富的民族自治区域,更是出现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热,但也出现了立法滞涨、特色立法不够等问题。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桂林、柳州、北海等设区的市在《立法法》实施后都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从这些设区的市目前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看,主要是一些落实"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而对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利、传统文化权利保障的立法不多,这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有所背离。这说明《立法法》在民族自治地区施行中,还需要在立法目的方面确立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观,并协调好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立 滞涨 民族区域自治 双轨制 强弱机危综合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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