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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法治中的立法消极与司法能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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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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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大学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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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4-85,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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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地方立法”专项课题“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起草及立法相关问题研究”(19DFLF03YB)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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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数字领域的风险日渐增多,出台新法以积极应对数字化风险,是很多国家立法者的本能选择。欧盟立法推崇积极主义,美国立法则相对克制,而中国立法受欧盟影响巨大,不断跟随欧盟脚步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以控制数字化风险。但是,立法者会不自觉地把“安全第一”而非“高效发展”作为价值追求,积极立法最终导向强监管主义,会阻碍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数字经济早期,我国立法更需要奉行消极主义,为新技术和新产业留下发展空间,这不意味着法律的不作为,而是要求法律从“通过系统立法全面控制风险”转向“通过灵活判例解决实践问题”。本着能动司法的理念,法官可以站在“整体法秩序”的立场上审判新型案件,而无需拘泥于具体条文。法官可以通过创新性判例克服工业时代法律的缺陷,或者在法律空白区适用中央文件解决数据争端,而对于判例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同案异判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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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法积极主义
强监管模式
司法先行
判例法
同案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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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islative activism
strong regulatory mode
judicial preemption
case law
same case and different ver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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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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