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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中的立法消极与司法能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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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艳东 《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4-85,共12页
近年来,数字领域的风险日渐增多,出台新法以积极应对数字化风险,是很多国家立法者的本能选择。欧盟立法推崇积极主义,美国立法则相对克制,而中国立法受欧盟影响巨大,不断跟随欧盟脚步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以控制... 近年来,数字领域的风险日渐增多,出台新法以积极应对数字化风险,是很多国家立法者的本能选择。欧盟立法推崇积极主义,美国立法则相对克制,而中国立法受欧盟影响巨大,不断跟随欧盟脚步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以控制数字化风险。但是,立法者会不自觉地把“安全第一”而非“高效发展”作为价值追求,积极立法最终导向强监管主义,会阻碍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数字经济早期,我国立法更需要奉行消极主义,为新技术和新产业留下发展空间,这不意味着法律的不作为,而是要求法律从“通过系统立法全面控制风险”转向“通过灵活判例解决实践问题”。本着能动司法的理念,法官可以站在“整体法秩序”的立场上审判新型案件,而无需拘泥于具体条文。法官可以通过创新性判例克服工业时代法律的缺陷,或者在法律空白区适用中央文件解决数据争端,而对于判例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同案异判审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积极主义 强监管模式 司法先行 判例法 同案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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