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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际强行规范在现代国际法中的作用
1
作者 王力宏 郑敏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31-32,共2页
国际强行规范是国际法中近几十年内发展出来的新兴理论,其目的在于重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限制国家意志。尽管其有诸多缺陷,但其在现实国际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何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国际法学者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 国际强行规范:国际法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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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国际法中的“强行规范”
2
作者 袁松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6年第2期112-115,共4页
作为20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的新概念,强行规范具有优先于其他一切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其目的在于整合国际法的规范体系,限制国家意志。然而,由于其自身的先天缺陷,且缺乏实践的支持与充实,强行规范与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产生了广泛的矛盾与冲... 作为20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的新概念,强行规范具有优先于其他一切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其目的在于整合国际法的规范体系,限制国家意志。然而,由于其自身的先天缺陷,且缺乏实践的支持与充实,强行规范与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产生了广泛的矛盾与冲突。步履维艰的强行规范只有在国际法的发展中才能得以升华并发挥其预期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行规范 同意 规范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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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 被引量:25
3
作者 王轶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第1期85-89,共5页
调整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有赖强行性规范。依据其功能的不同,强行性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以及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行为并非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违反效力... 调整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有赖强行性规范。依据其功能的不同,强行性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以及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行为并非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行为方属绝对无效的合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行规范 强制性规范 管理性禁止性规范 效力性禁止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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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的强行性规范 被引量:4
4
作者 胡小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4期68-71,75,共5页
本文认为在立法、执法中处理好私法与公法、私法强行法与任意法、法律规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论述了私法中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具体分析了在私法体系中各主要领域强行法的表现,并进一步论证了私法强行... 本文认为在立法、执法中处理好私法与公法、私法强行法与任意法、法律规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论述了私法中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具体分析了在私法体系中各主要领域强行法的表现,并进一步论证了私法强行法与公法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 强行规范 任意性规范 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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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抑或生效要件——以强行性规范为中心
5
作者 李海龙 俞锋 《现代营销(下)》 2011年第8期158-159,共2页
强行性规范是一种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的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的法规范类型,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依照强行性法律规范来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所具有的价值内核,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法律效... 强行性规范是一种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的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的法规范类型,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依照强行性法律规范来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所具有的价值内核,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成立后一般就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即生效,只有在附加条件和期限的情况下才可能阻碍法律行为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行规范 成立 无效 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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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性规范之效力分析
6
作者 李海龙 俞锋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1年第9期42-43,51,共3页
强行性规范直接决定着法律行为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文中通过首先理清强行性规范的概念,并指出辨别强行性规范的方法,最后论述违反强行性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 强行规范 内涵 认定方法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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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用中的强行性规范
7
作者 李玉斌 《经济视角》 2010年第8期76-78,共3页
本文围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论述,认为强行性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并对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和管理性禁止性规定的认定和区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强行规范 效力性禁止性规定 管理性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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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的强行性规范探析
8
作者 巫志刚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23-25,33,共4页
公司法上的强行性规范作为国家介入公司组织、行为的依据,其性质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压服相关公司参与者私人利益的合法性理由;其效益在于市场失灵时政府管理、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有利于社会全体福利最大化的结果;对其界分,... 公司法上的强行性规范作为国家介入公司组织、行为的依据,其性质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压服相关公司参与者私人利益的合法性理由;其效益在于市场失灵时政府管理、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有利于社会全体福利最大化的结果;对其界分,笔者试图提出正义标准和效率标准。探讨这些基本理论问题,对于公司法的修订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强行规范 公共权力 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市场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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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法抑或任意法——论公司法的规范配置及适用 被引量:2
9
作者 相书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8期75-78,共4页
如何识别公司法的规范属性和类型,是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公司法不仅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调整商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此相适应,公司法配以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 如何识别公司法的规范属性和类型,是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公司法不仅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调整商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此相适应,公司法配以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行性规范和混合性规范。不同的规范类型,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效果也有着相应的差异。其中任意性规范,因其适应公司法的理念和改革趋势,故应成为公司法中的主导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任意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 授权第三人规范 强行规范 混合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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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的强行性规范
10
作者 周清华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第19期264-265,共2页
公司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起着调和经济自由与社会安全的作用,是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结果,公司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体现了股东、公司、社会三者的利益平衡。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是一个看似简单,事实上很复杂的问题。以我国公司法... 公司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起着调和经济自由与社会安全的作用,是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结果,公司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体现了股东、公司、社会三者的利益平衡。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是一个看似简单,事实上很复杂的问题。以我国公司法为视角,详细论述了有关强行性规范的几个重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强行规范 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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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相邻关系规范的性质 被引量:6
11
作者 孟强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6-21,共6页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大量使用"不得"和"应当"的强行性用语,但我们在阅读物权法文本时,不应完全限于字面用语的原初含义,而应具体分析其在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性质。其中"不得"的规... 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大量使用"不得"和"应当"的强行性用语,但我们在阅读物权法文本时,不应完全限于字面用语的原初含义,而应具体分析其在物权法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和性质。其中"不得"的规范具有保障基本人权、便于与公法衔接的功能,应为强行性规范;而"应当"类的规范应有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协商的余地,以促进物尽其用,但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邻关系规范 意思自治 强行规范 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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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首次销售原则的规范属性分析 被引量:1
12
作者 金松 《科技与法律》 2018年第1期71-78,共8页
首次销售原则又称为专利权用尽或专利权穷竭原则,虽然对此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但专利权用尽的称谓违背专利权的本质,专利权穷竭的称谓具有语义缺陷。因此,首次销售的称谓为最优选择。美国最新的专利司法判例表明,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不... 首次销售原则又称为专利权用尽或专利权穷竭原则,虽然对此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但专利权用尽的称谓违背专利权的本质,专利权穷竭的称谓具有语义缺陷。因此,首次销售的称谓为最优选择。美国最新的专利司法判例表明,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不考虑是否存在限制性销售。我国学界对专利法首次销售原则的规范属性认识存在争议。借鉴美国首次销售原则的最新发展,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我国首次销售原则的强行性规范属性进行了证成,对此进行明确,一方面有助于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专利法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是在编纂民法典背景下,对民法规范论的要求进行的回应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首次销售 专利权用尽 强行规范 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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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参照”否议 被引量:64
13
作者 谢晖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54-66,共13页
"应当"的规范指向是弱强行性规范,而"参照"的规范属性是限制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不论强弱,都不应修饰、也不能修饰、更不能改变任意性规范的属性,因此,"应当"无法修饰并改变"参照"的规范属... "应当"的规范指向是弱强行性规范,而"参照"的规范属性是限制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不论强弱,都不应修饰、也不能修饰、更不能改变任意性规范的属性,因此,"应当"无法修饰并改变"参照"的规范属性。这样,把"应当"与"参照"搭配在一起,就在形式上是非理的,实践上也不可能是有力的。合乎逻辑的搭配结构应是或者"应当依照",或者"可以参照"。这一有关规范词的微观研究说明关注法律虚词中规范词(关键词或"法眼")及其运用的研究,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共同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当 参照 规范 强行规范 限制任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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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强行性规范之效力分析——兼以公司法为视角 被引量:1
14
作者 曹红冰 《求索》 CSSCI 2012年第2期173-175,共3页
强行性规范直接决定着法律行为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公司法为视角分析强行性规范的效力,首先理清强行性规范的概念,并指出辨别强行性规范的方法,并论述违反强行性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 强行规范 内涵 认定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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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治的辨析
15
作者 范围 刘曼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72-76,共5页
自治为私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而"私"自治的具体内涵应该包括私法自治、私人自治两方面,前者是指私法相对与公法、社会法的独立地位,而后者则是指私法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主。其二者既相区别又有密切联系。从法规范... 自治为私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而"私"自治的具体内涵应该包括私法自治、私人自治两方面,前者是指私法相对与公法、社会法的独立地位,而后者则是指私法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主。其二者既相区别又有密切联系。从法规范的层面来看,"私"自治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但基于更高的价值目标,强行性规范也会对自治进行介入,但是根本目标在于更好地实现"自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自治 私法自治 私人自治 强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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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放弃缴纳社保之合同效力认定
16
作者 李静 张媛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20年第2期66-72,F0003,共8页
《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强行性规范的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司法实践和地方性规范文件对此类约定之效力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学术界对此也存在较大意见分歧... 《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强行性规范的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司法实践和地方性规范文件对此类约定之效力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学术界对此也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无论从法社会学角度还是规范法学角度考察,肯定弃权条款的效力都更具有合理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在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弃权条款的效力做出肯定性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强行规范 合同效力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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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利分配请求须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前提——兼谈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能侵犯公司自治权 被引量:3
17
作者 李凡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S1期47-48,共2页
股利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拟订,并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才能分配股利,此为公司法的强行性规范,公司章程不得作变更规定,否则无效。法院亦不得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名,强制要求分配股利。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能侵犯公司自治权。
关键词 股利分配 股东会决议 强行规范 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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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规范层次论 被引量:3
18
作者 占善刚 刘洋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33-45,共13页
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适法流畅地推进,当事人及受诉法院应当遵循民事程序规范的要件、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但由于不同程序规范各自的制度目的、性质以及强行效力存在差异,违背程序规范的诉讼行为未必无效,应当对民事程序规范作出层次划分,... 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适法流畅地推进,当事人及受诉法院应当遵循民事程序规范的要件、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但由于不同程序规范各自的制度目的、性质以及强行效力存在差异,违背程序规范的诉讼行为未必无效,应当对民事程序规范作出层次划分,用以判明不同性质程序违法的效力状态。遵循程序正义与程序安定相平衡、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相分离、程序错误与救济手段相匹配的程序法理与解释方法,以程序规范的效力等级为依据,可以将民事程序规范划分为训示规范与效力规范,效力规范可进一步区分为任意规范与强行规范。以此层次论要求审视我国民事程序立法,其失范处主要有三。其一,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偏离发回重审的制度趣旨,且不符合例示规范的要求;其二,再审程序违法的诸事由分属不同层次,仅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诉讼代理权不合法三项违背强行规范且符合再审的补充性与谦抑性特质;其三,程序异议权的制度性缺漏肇致司法实践中大量违背任意规范的"一般性程序违法"缺乏及时有效的规制手段。应当依据科学的民事程序规范层次化理论对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进行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安定 诉讼行为 效力规范 任意规范 强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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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被引量:83
19
作者 王轶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10-125,共16页
讨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乃是讨论物权法的规范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物权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它涉及到立法者如何在一部成文法中妥善安置诸多价值判断结论的立法技术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它涉及到裁判者如何发现并且转述立法... 讨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乃是讨论物权法的规范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物权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它涉及到立法者如何在一部成文法中妥善安置诸多价值判断结论的立法技术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它涉及到裁判者如何发现并且转述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判断结论的司法技术问题。物权法着力协调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应,物权法上存在着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行性规范、混合性规范、裁判规范以及纯粹裁判规范等诸多类型的法律规范。各类物权法律规范分别调整不同类型的利益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规范配置 公共利益 任意性规范 强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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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合同复效之立法变动及规范方向 被引量:4
20
作者 吴伟央 高宇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78-83,共6页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的特别规定。其规定在强行性上属于半强性规范,是为保护危险团体成员的利益而设,保险人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或其他方式予以排除适用,或作出较该规范更不利于危...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的特别规定。其规定在强行性上属于半强性规范,是为保护危险团体成员的利益而设,保险人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或其他方式予以排除适用,或作出较该规范更不利于危险团体成员利益的规定。为此,需要在立法上增加关于认知和判断半强性规范的效力性规定,同时,也需明确复效的具体条件,以消除保险人在实际上通过协商同意来操控处于效力停止状态的保险合同的命运,使危险团体成员的利益得以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寿险合同 效力中止 复效 强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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