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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的立法缺陷及解决思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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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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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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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7S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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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是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规定,但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本条款的规定导致法定刑的不均衡,存在着明显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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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立法缺陷
刑法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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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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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苏某强迫卖血案看转化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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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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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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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第14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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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案例启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致人轻伤的,以强迫卖血罪论处,致人轻伤的结果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时,暴力强迫部分被组织人员出卖血液的,应当按照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由于第三方因素介入导致卖血者感染艾滋病等血液传染病病毒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伤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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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转化犯
强迫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
血液传染
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
刑法总则
法定刑
行为犯罪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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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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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刑法第333条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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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建平
田兴洪
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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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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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65-6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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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卫生刑法学专题研究"(项目编号:05C285)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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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第333条第2款关于转化犯的规定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而并不是针对非法组织卖血罪。上述强迫卖血罪转化犯的规定明显存在缺陷: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33条与第234条的法定刑未能很好的协调;第二,刑法第333条第2款只规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强迫卖血致使他人死亡的,却未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刑法第333条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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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迫卖血罪
转化犯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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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rime of Compelling AnotherPerson to Sell Blood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rranging Another Person to Sell Blood
Transforming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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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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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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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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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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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6年第9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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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从实质上表达了刑法的谦抑性。国家只能将一些有关重大事项的伦理道德规范即维护社会安全所必不可少的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而不可能将所有的伦理道德规范都上升为法律规范。格言简析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格言的字面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规定和处理较为重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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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伦理道德规范
法律规范
非犯罪化
谦抑性
字面含义
处罚范围
部门法
背信罪
强制罪
强迫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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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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