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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房产分割中信托法律制度之应用——以英国法上的共同意图的推定信托和归复信托为借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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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雪萍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28-142,共15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分割之规定有违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取向,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其规定所产生的价值困境,使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仅适用物权法规定,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权的本质特性。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公平和公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分割之规定有违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取向,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其规定所产生的价值困境,使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仅适用物权法规定,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权的本质特性。为了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公平和公正,在家庭关系破裂之时,正义要求一方当事人的牺牲或付出得到补偿,调整一般民商事关系的财产法规则对此不能适用。在家庭房产分割之时,当事人对房产所有权分配的共同意图应受到充分考量。公平解决离婚房产纠纷的归复信托和共同意图的推定信托以公平、正义和良心为基础,具有实现公平和正义之功能,有助于建立一个可行的和恰当的离婚房产分割机制,能保障离婚双方对房产的物权,而非所谓的补偿请求权,加之其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避免现行婚姻法之规则体系内在的非公正性,能成为填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缺罅的有效途径。我国要构建真正意义上的推定信托和归复信托,必须构建信托财产之"双重所有权"制度,将我国《物权法》第8条作为立法依据,采取灵活的立法技术将受益人的所有权作为一种新的物权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 归复信托 共同意图的推定信 财产分割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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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植归复信托制度的现实路径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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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萌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66-73,共8页
随着经济交往不断复杂和深入,我国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财产权争议,财产权利处置方式也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归复信托制度是英美信托法中极富魅力的制度之一,具有灵活多样性和高度弹性的优势,如果能将其引入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 随着经济交往不断复杂和深入,我国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财产权争议,财产权利处置方式也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归复信托制度是英美信托法中极富魅力的制度之一,具有灵活多样性和高度弹性的优势,如果能将其引入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系,必将为解决各类财产权纠纷提供新的思路,更加充分地救济权利人利益。归复信托制度移植的关键是实现其制度的核心功能,从而能够与我国现行民商法律制度顺利对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纠纷 归复信托 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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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美法中推定的归复信托——从一个真实的案例说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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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蕾 《科技创业月刊》 2007年第4期146-147,共2页
信托制度是英美法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研究英美法信托制度的优秀成果,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刚刚起步的信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说起,指出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处理该问题的困难,并通过探讨英美法推定的归复... 信托制度是英美法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研究英美法信托制度的优秀成果,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刚刚起步的信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说起,指出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处理该问题的困难,并通过探讨英美法推定的归复信托,寻找解决该问题的途径,试图为我国更好地移植英美法优秀的发展成果提供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复信托 推定的归复信托 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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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复信托制度对我国财产权纠纷解决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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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萌 《甘肃理论学刊》 CSSCI 2013年第4期171-175,共5页
古老的信托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管理和持有财产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中归复信托更是英美信托制度中极具灵活性和概括性的法律设计,被英美法国家广泛的运用于解决财产转移和管理过程中的权属纠纷问题。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古老的信托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管理和持有财产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中归复信托更是英美信托制度中极具灵活性和概括性的法律设计,被英美法国家广泛的运用于解决财产转移和管理过程中的权属纠纷问题。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信托制度被正式引入我国,成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家庭财产制度、民商事交易法以及财产制度的重大举措之一。如果能够继续引入归复信托制度,并将其明确规定于《信托法》之中,将会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财产权纠纷提供更加公平、有效的解决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复信托 财产权纠纷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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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破产保护之信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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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雪萍 《中国商法年刊》 2008年第1期577-585,共9页
透过信托这种资产保护机制,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诉诸各种信托设计,以避免因其债务人破产所招致的损失。信托设计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独立性之原理的运用使作为债权人的受益人享有优先于任何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英美。
关键词 破产保护 债权人保护 资产 推定信 归复信托 其他债权人 基金 预付资金 破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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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兼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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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伟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75-183,共9页
将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交给其他股东决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也有缺陷。显名问题,可以由股权代持的性质来决定。股权代持的性质,主要为信托或代理。如果代持设立了一项信托,那么实际出资人不得要求显名;如果代持构成了一项代理,能否显名要... 将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交给其他股东决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也有缺陷。显名问题,可以由股权代持的性质来决定。股权代持的性质,主要为信托或代理。如果代持设立了一项信托,那么实际出资人不得要求显名;如果代持构成了一项代理,能否显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存在一个困境,即投资权益与股权分别归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而导致的股权代持性质与双方法律地位,无法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来解释。借鉴英国法解决该困境,主要有三个优点:一是确定了代持的性质是假定的归复信托;二是厘清了名义股东作为受托人,对实际出资人负有受信义务;三是明确了实际出资人作为受益人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代持 代理 假定的归复信托 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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