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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导致死亡时间提前时的归责分配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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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太珂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1-141,共11页
介入因素导致死亡时间提前的情形,不应一律将死亡结果归责于介入因素,在部分情形下应将之归责于前行为人之行为。从因果关系论(客观归责理论)出发的解决进路,忽视了构成要件结果是结果归责的前提。既有的结果规定理论,未能厘清"死... 介入因素导致死亡时间提前的情形,不应一律将死亡结果归责于介入因素,在部分情形下应将之归责于前行为人之行为。从因果关系论(客观归责理论)出发的解决进路,忽视了构成要件结果是结果归责的前提。既有的结果规定理论,未能厘清"死因"、"死期"和生命法益侵害之间的关系。应当对死亡结果进行抽象规定,介入因素未导致生命法益状态恶化之时,死亡结果仍然归责于第一行为人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亡结果 结果规定 归责分配 法益状态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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