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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取证之申请程序的证明预断危机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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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洁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97-102,共6页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证明权的组成部分,实践中法院高标准适用《民诉法解释》第95条,通过对证据与待证事实间存在的关联、意义或必要程度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这种在正式法庭调查前就对证据作出实质性判断的行为形...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是证明权的组成部分,实践中法院高标准适用《民诉法解释》第95条,通过对证据与待证事实间存在的关联、意义或必要程度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这种在正式法庭调查前就对证据作出实质性判断的行为形成了不当证明预断,混淆临时心证与心证,不利于发现真实和程序保障。应在引入证明预断禁止原则的前提下,构建当事人与法院协同模式,共同确立证据收集调查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申请调查取证 证明预断 当事人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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