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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规则——评《民法典》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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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会 《争议解决》 2022年第1期127-135,共9页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几经周折,最终规定为《民法典》第406条。本文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民法典》第406条进行分析。第一款适用范围理应排除403条与405条,当事人之约定内容为“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 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几经周折,最终规定为《民法典》第406条。本文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民法典》第406条进行分析。第一款适用范围理应排除403条与405条,当事人之约定内容为“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以及其效力以该约定是否登记为断。第二款“通知”之效力一定不会影响物权行为之效力,然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受损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前清偿或提存”以“可能损害抵押权”为前提,该前提难以穷尽,应具体案件具体判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本条虽未规定受让人代为清偿,但《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已有规定,故无需借助《民法典》第524条;涤除权与受让人代为清偿并非同一概念,应予区分,我国之立法应当认定为代为清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当事人约定内容 约定的效力 通知的效力 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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