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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中国自贸试验区法治的性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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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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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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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40-4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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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3ZDA075)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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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贸试验区法治具有如下性质:其一,战略性。自贸试验区承担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型开放、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国家战略任务,使得自贸试验区法治具有战略性。其二,试验性。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改革定位、改革措施的强烈时效性以及复制推广机制的设立,决定了自贸试验区法治的试验性。其三,创新先行性。自贸试验区创新先行的改革要求、创新先行的具体制度的创设、创新先行的立法保障机制以及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机制的设立,决定了自贸试验区法治的创新先行性。其四,自主性。自贸试验区改革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各地自贸试验区具有自主改革权,使得自贸试验区法治具有自主性。自贸试验区法治性质,决定了自贸试验区法治在当代中国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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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贸试验区法治
战略性
试验性
创新先行性
自主性
当代中国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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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TZ rule of law
strategic importance
experimental
initiative innovation
self-dependence
modern China's rule of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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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0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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