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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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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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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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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余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76-7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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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继承法》采取当然继承主义,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无需作任何意思表示即可获得遗产。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属于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继承开始之后,若遗产中的权利大于义务,则继承人的责任财产即有所增加,其放弃继承的行为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这一财产处分行为。合同债务并非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债务人放弃继承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不能导致该放弃继承的行为当然无效,债权人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当前的司法实践大多支持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理论界虽有不少争议,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肯定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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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放弃继承
债权人撤销权
当然继承主义
责任财产
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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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bandonment of inheritance
cancellation right of creditor
doctrine of ex officio inheritance
liable property
disciplinary 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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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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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撤销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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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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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洋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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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1年第2期193-20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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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继承法坚持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自应当承认继承人放弃继承得为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使无条件的限定继承转变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即使在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下,继承人若具有诈害债权人之故意者,应当例外承认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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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放弃继承
限定继承
撤销权
当然继承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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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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