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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单纯获酬权的制度逻辑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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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冬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0-143,共14页
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视听录制品的剩余获酬权等均可归入单纯获酬权的范畴。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单纯获酬权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报酬请求权,既不依赖于专有权存在,在规范构造上也不同于基于专有权的法... 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视听录制品的剩余获酬权等均可归入单纯获酬权的范畴。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单纯获酬权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报酬请求权,既不依赖于专有权存在,在规范构造上也不同于基于专有权的法定许可。单纯获酬权的制度机理在于,以不改变现有作品利用秩序为前提,通过法律对利益进行直接分配,来纠正专有权框架下产业链上的利益失衡现象。因此,单纯获酬权是在专有权及其限制框架之外,对市场机制不足的一种补充。为保障单纯获酬权规范的有效运行,应当明确单纯获酬权原则上不得放弃、不得转让;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建立单纯获酬权的集中行使机制;在合理报酬的计算方面,则应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权利人的贡献程度,并建立起运作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纯 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 追续 公共借阅 出租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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