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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侵犯录音制品制作人著作权的法律问题探析——以美国最近的一个判例为线索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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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守分 《知识产权》 CSSCI 2001年第1期43-47,共5页
mp3文件是一种以压缩格式制作的具有Cd音质的音乐文件.该文件由于占用磁盘空间较小,所以便于储存以及在互联网上播放和传递.mp3的特点在于它是以mp3技术复制现有的录音制品,主要是CD制品.这就产生了mp3的制作行为对于CD制作人著作权的侵... mp3文件是一种以压缩格式制作的具有Cd音质的音乐文件.该文件由于占用磁盘空间较小,所以便于储存以及在互联网上播放和传递.mp3的特点在于它是以mp3技术复制现有的录音制品,主要是CD制品.这就产生了mp3的制作行为对于CD制作人著作权的侵犯.目前我国许多的网络服务商(OSP/ISP)在网上提供大量的mp3资源用于免费或付费的下载或播放,其中就涉及许多的版权争议.严格地说,mp3的制作行为也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本文的讨论将限于它对于CD制作人的侵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 MP3 录音制品制作人 著作权 合理使用 国际公约 复制 权利限制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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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构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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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东方法学》 2011年第6期50-58,共9页
《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根据立法目的,利用此项"法定许可"的主要方式,是唱片公司自聘歌手重新录制录音制品;但... 《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音乐著作权人与唱片公司签订专有许可协议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根据立法目的,利用此项"法定许可"的主要方式,是唱片公司自聘歌手重新录制录音制品;但在经过原录音制品中表演者和录制者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翻录录音制品。此项"法定许可"所允许的行为不仅是利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还包括发行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为此项"法定许可"规定的"但书"使"法定许可"丧失了其存在价值,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删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修改 限制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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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应该缓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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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君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10期66-66,共1页
我国没有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国际法义务,也没有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没必要在著作权的保护上与"潮流"国际亦步亦趋。因此,应暂缓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 我国没有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国际法义务,也没有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没必要在著作权的保护上与"潮流"国际亦步亦趋。因此,应暂缓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品制作 广播权 表演权 W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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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定许可的争论与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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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术文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15-20,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46条规定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规则引发音乐界人士的质疑和学术界的讨论。与现行法规定比较,修改草案第一稿具有进步性。相较而言,修改草案第二稿及随后的草案采取一删了之的做法具有片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46条规定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规则引发音乐界人士的质疑和学术界的讨论。与现行法规定比较,修改草案第一稿具有进步性。相较而言,修改草案第二稿及随后的草案采取一删了之的做法具有片面性。实际上,该规则并不是对表演权而是对复制权和发行权的限制。在立法中做出相应的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是保障著作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我国的现有规定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强制许可规范有差异,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可以互相借鉴。可行的做法是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消解权利人的合理担忧,实现该规则的立法意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著作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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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的不合时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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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玉杰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第4期80-83,共4页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极大改变了音乐产业发展模式,在由传统的唱片经济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录音制品制作者承受着黎明前的阵痛。归其原因,不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等的缺失,而是现行权利没有得到落实。对处于转型期的音乐产业来说...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极大改变了音乐产业发展模式,在由传统的唱片经济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录音制品制作者承受着黎明前的阵痛。归其原因,不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等的缺失,而是现行权利没有得到落实。对处于转型期的音乐产业来说,当务之急是顺应技术发展的需要,探求新的发展模式,而非扩大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何况该权利在中国难于实施已有历史经验的证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品制作 广播权 产业模式 数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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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6
《版权公报》 2003年第1期75-80,共6页
关键词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日内瓦 生效日期 适用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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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7
《版权公报》 2003年第1期59-74,共16页
关键词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生效日期 递交证书日期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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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扩权:这是个问题——再论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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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君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1期58-59,共2页
录音制作者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盗版和非法网络传播使得其无法实现著作权法赋予的合法权利而导致的,并不是录制者权利不足所致,扩张其权利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素。如果已有权利无法得到实际有效的维护,法律规定再多的权利也... 录音制作者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盗版和非法网络传播使得其无法实现著作权法赋予的合法权利而导致的,并不是录制者权利不足所致,扩张其权利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素。如果已有权利无法得到实际有效的维护,法律规定再多的权利也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品制作 广播权 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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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二次使用规整之检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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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志刚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45-48,55,共5页
文章结合立法资料,分析了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规整。文章指出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和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关系未作规定,乃是立法者从保护广播组织的法律政策出发,让广播组织就此不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有意安排,其并... 文章结合立法资料,分析了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规整。文章指出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和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关系未作规定,乃是立法者从保护广播组织的法律政策出发,让广播组织就此不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有意安排,其并非法律漏洞,法官不得进行漏洞补充,必须严格依照立法者意志作出裁决。针对该项规整,文章批评了其立法技术缺陷带来的不合理结果,提出了修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品二次使用 广播组织 表演者 录音制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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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及其保护 被引量:2
10
作者 高文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7年第1期69-74,83,共7页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并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国内、国际对该权利保护的分析、比较。指出了我国现存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对加强对知识产...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保护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并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之一,本文通过对国内、国际对该权利保护的分析、比较。指出了我国现存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对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执法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像制品 录音制品制作 著作权法 录音录像制作 著作权人 表演者 电影作品 邻接权 音像制品 录音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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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中的合理报酬权 被引量:2
11
作者 王超政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31-135,共5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增加的合理报酬权维护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中权利,但此次修改仅对合理报酬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录音制品的种类、权利行使主体以及报酬分配等问题。借鉴《罗马公约》、W...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增加的合理报酬权维护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录音制品二次使用中权利,但此次修改仅对合理报酬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录音制品的种类、权利行使主体以及报酬分配等问题。借鉴《罗马公约》、WPPT等公约以及德国、法国等国家对合理报酬权的规定,完善上述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合理报酬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使用 表演者 录音制品制作 合理报酬权
原文传递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受理两件邻接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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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慧珍 《电子知识产权》 2002年第1期12-12,共1页
关键词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邻接权纠纷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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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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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科技》 2004年第1期37-37,共1页
关键词 邻接权 著作权 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 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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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限制音乐专有许可的正当性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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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98-117,共20页
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其传播通常需要借助音乐表演的录音。欣赏音乐的主要渠道在前网络时代主要为购买音乐表演的录音制品,在网络时代为点播或下载音乐表演的录音。如果大量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对于录制、发行和通过网络以交互式手段传播... 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其传播通常需要借助音乐表演的录音。欣赏音乐的主要渠道在前网络时代主要为购买音乐表演的录音制品,在网络时代为点播或下载音乐表演的录音。如果大量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对于录制、发行和通过网络以交互式手段传播音乐录音的权利发放专有许可,会影响人们欣赏风格各异的音乐表演,从而损害音乐文化的多样性。通过非自愿许可对此种专有许可进行限制具有正当性。同时,要提供音乐录音的点播和下载,还需要针对表演和录音取得许可。如果各录音制作者向一家数字音乐平台发放数量占绝对优势的音乐录音的专有许可,人们欣赏音乐的主要渠道就会被垄断。基于我国实体唱片市场几乎消亡的现实,对此种专有许可进行干预具有正当性。与设定非自愿许可相比,为表演和录音的专有许可规定法定期限更具有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音乐作品 专有许可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
原文传递
论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对外国作品的适用——兼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条款的修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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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38-50,共13页
《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作用在于要求成员国保护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与某一成员国如何保护来源国为本国的作品无关。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限制条款均可适用于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伯尔... 《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作用在于要求成员国保护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与某一成员国如何保护来源国为本国的作品无关。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限制条款均可适用于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伯尔尼公约》授权成员国对作品的广播权规定限制时,要求该权利限制"应只在对此作出该规定的国家适用",并非是指该权利限制只能适用于来源国为该国的作品,而是指对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根据该权利限制进行广播之后,其他成员国在其境内没有将其视为合法广播的义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9条第2款将"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限于"中国著作权人以及其作品创作于中国的外国著作权人",反映了对《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第2款的误读,应予以删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限制 广播组织播放法定许可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超国民待遇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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