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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 被引量:6
1
作者 朱广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21-28,共8页
关于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既未意识到区分法定形式强制与约定形式强制的必要性,又异乎寻常地采纳了早已被近现代民法摈弃的合同不成立规范模式。产生此种立法状况的根由,在于未认识到签字或盖章的意义不是... 关于违背形式强制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既未意识到区分法定形式强制与约定形式强制的必要性,又异乎寻常地采纳了早已被近现代民法摈弃的合同不成立规范模式。产生此种立法状况的根由,在于未认识到签字或盖章的意义不是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而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为防止形式欺诈,保护另一缔约方的合理信赖,应限缩解释《合同法》第36条与第37条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形式强制 约定形式强制 合同成立 形式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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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式强制”规范的性质 被引量:3
2
作者 钟瑞栋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22-125,共4页
"形式强制"规范就是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范。关于"形式强制"规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强制性规范说、任意性规范说和倡导性规范说三种不同观点。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要求法律行为具备法定形式... "形式强制"规范就是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范。关于"形式强制"规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强制性规范说、任意性规范说和倡导性规范说三种不同观点。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要求法律行为具备法定形式的规范"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此类规范的法律行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当将"法律行为具备法定形式的规范"设置为任意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形式强制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倡导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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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对不动产交易合同的形式强制 被引量:1
3
作者 杨得兵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4期83-87,共5页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本表现形式,而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的题中之义。但是,自二十世纪以来,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秩序的目的,合同自由原则逐渐受到了限制,合同形式主义似有"复兴"的趋势。事实上,合同自由从来就不...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本表现形式,而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的题中之义。但是,自二十世纪以来,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秩序的目的,合同自由原则逐渐受到了限制,合同形式主义似有"复兴"的趋势。事实上,合同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当某些合同涉及不特定的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或可能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形式强制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不动产交易合同所涉利益重大、关系复杂,德国、瑞士等国一般规定不动产交易合同须采取公证形式,这是对合同进行形式强制的典型范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自由 形式强制 公证 不动产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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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合同形式强制规范 被引量:1
4
作者 刘骁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91-94,共4页
合同形式强制有存在的必要性,其功能的发挥借助于强制的合同形式所具有的法律价值,即对合同的法律评价所具有的影响力。我国合同形式强制规范存在结构不完备的缺陷,形式替代规则也对形式强制形成挑战。应当辨清合同形式的性质,对其法律... 合同形式强制有存在的必要性,其功能的发挥借助于强制的合同形式所具有的法律价值,即对合同的法律评价所具有的影响力。我国合同形式强制规范存在结构不完备的缺陷,形式替代规则也对形式强制形成挑战。应当辨清合同形式的性质,对其法律价值重新定位,妥善处理合同形式强制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准确适用合同形式强制规则及形式替代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形式强制 合同自由 形式替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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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形式强制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10
5
作者 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06-116,共11页
对于劳动合同形式,我国采用形式强制立法模式。该模式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为"增强企业活力"而确立的,时至今日,其所承载的功能以及运行的社会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革。我国的书面劳动合同制度是对形式自由... 对于劳动合同形式,我国采用形式强制立法模式。该模式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为"增强企业活力"而确立的,时至今日,其所承载的功能以及运行的社会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革。我国的书面劳动合同制度是对形式自由的管制,有违比例原则,且制度层面将证据效力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制度目的也欠缺逻辑的合理性。《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形式强制的立法模式,导致其内在的价值和制度冲突。欧盟国家与我国相反,以形式自由为基本原则,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中心设计合同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可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削弱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管制,确立形式自由原则,理顺形式与期限、解雇保护三者间的逻辑关系,以完善劳动合同形式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形式强制 形式自由 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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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 被引量:76
6
作者 肖建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5-29,共25页
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为执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解释,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具体展开需要结合我国审执分离的实践,回答我国特有的本土问题。通过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债权的识别... 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为执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解释,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具体展开需要结合我国审执分离的实践,回答我国特有的本土问题。通过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债权的识别判断、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判断、执行形式化与责任财产的权属判断以及不予执行对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冲击等方面的探讨,将执行形式化放在我国特有的集中式执行体制、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权以及集约化执行的背景下展开,可以对我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进行体系化的阐释与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执行形式 审执分离 执行债权 执行当事人适格 责任财产 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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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表现与责任形式
7
作者 马燕 《现代商贸工业》 2008年第3期256-257,共2页
《公司法》是一个由强制性条款和自治性条款结合而成的法律,其强制性和自治性的比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有所不同。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的比重降低了许多,但是作为综合性法律《公司法》还... 《公司法》是一个由强制性条款和自治性条款结合而成的法律,其强制性和自治性的比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有所不同。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的比重降低了许多,但是作为综合性法律《公司法》还承担着规范公司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任,因此,新《公司法》中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的特点是法定优于约定,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立法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形式 强制性规范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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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的形式要件研究
8
作者 许辉猛 《经济经纬》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53-156,共4页
著作权法第17条文字表述的矛盾,导致我国存在委托创作合同是书面合同还是非书面合同的争论。两种观点虽各有理由,但均有偏颇。我国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混合形式更为合理,即有关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法律要求书面形式,其他条款则形式自由。区别... 著作权法第17条文字表述的矛盾,导致我国存在委托创作合同是书面合同还是非书面合同的争论。两种观点虽各有理由,但均有偏颇。我国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混合形式更为合理,即有关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法律要求书面形式,其他条款则形式自由。区别形式是由立法的目的决定的,委托创作合同的普通条款只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而著作权归属关系到公共利益,书面形式可以起到权利公示作用,弥补著作权登记制度缺失的遗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委托创作合同 形式强制 混合形式 权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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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遗嘱形式要件的完善与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 被引量:5
9
作者 刘耀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年第5期90-100,共11页
民法典继承编应规定遗嘱人捺印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遗嘱人签名的位置以及自书遗嘱修改的形式要件。同时,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除必须处于危急情况外,尚须不能或难以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方可为之。我国司法实务关于形式瑕疵遗嘱的... 民法典继承编应规定遗嘱人捺印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遗嘱人签名的位置以及自书遗嘱修改的形式要件。同时,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除必须处于危急情况外,尚须不能或难以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方可为之。我国司法实务关于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以至于同案不同判。遗嘱形式强制的缓和乃大势所趋,民法典在价值判断上应实现由强调遗嘱形式要件之完整性向遗嘱人终意表示真实性的转变。司法实务的重点应是查清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片面地强调遗嘱形式要件的完备。形式上稍有瑕疵的遗嘱,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之真意,则不应仅因其形式上的瑕疵而影响其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形式强制 形式瑕疵遗嘱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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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可能强制推行
10
作者 王强 《商务周刊》 2004年第15期21-21,共1页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关键词 责任险 责任保险 广东省 《行政许可法》 保监会 地方立法 保险公司 形式强制 意外事故 地方政府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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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程序与权利并重 被引量:2
11
作者 陈醇 《湖北社会科学》 2003年第11期105-107,共3页
私法理论严格限制形式强制的范围,不允许立法者规定形式之外的行为程序,这种理论已经与立法现实不符。私法程序与“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它比后者复杂得多。私法法定程序有四个理由:实现交易和提高交易效率;重新分配权利达到交易公平;... 私法理论严格限制形式强制的范围,不允许立法者规定形式之外的行为程序,这种理论已经与立法现实不符。私法程序与“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它比后者复杂得多。私法法定程序有四个理由:实现交易和提高交易效率;重新分配权利达到交易公平;界定行为程序和交易标的;确定交易效力,保障交易安全。程序和权利代表了私法方法论动态和静态的两个方面,私法应当是程序和权利并重的私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 形式强制 程序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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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existence and uniqueness of the solution of elastoplastic contact problems
12
作者 郭小明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English Edition)》 EI CAS 2009年第2期232-235,共4页
Contact problems and elastoplastic problems are unified and described by the variational inequality formulation, in which the constraints of the constitutional relations for elastoplastic materials and the contact con... Contact problems and elastoplastic problems are unified and described by the variational inequality formulation, in which the constraints of the constitutional relations for elastoplastic materials and the contact conditions are relaxed totally. First, the coerciveness of the functional is proved. Then the uniqueness of the solution of variational inequality for the elastoplastic contact problems is demonstrated. The existence of the solution is also demonstrated according to the sufficient conditions for the solution of the elliptic variational inequality. A mathematical foundation is developed for the variational extremum principle of elastoplastic contact problems. The developed variational extremum forms can give an effective and strict mathematical modeling to solve contact problems with mathematical programming.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LASTOPLASTIC contact problem EXISTENCE UNIQUENESS COERCIVENESS variational extremum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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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协议中的契约自由
13
作者 李正义 姚守琼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28-31,43,共5页
证券承销协议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律规定,与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订立的,由证券公司代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书面合同。契约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和法原则,也应为证券承销协议遵循。证券承销协议涉及公共利益,证券法规对... 证券承销协议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律规定,与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订立的,由证券公司代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书面合同。契约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和法原则,也应为证券承销协议遵循。证券承销协议涉及公共利益,证券法规对证券承销协议的规定体现了契约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自由 公共利益 实质性强制条款 形式强制条款 任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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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与合同的成立 被引量:30
14
作者 朱广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59-76,共18页
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是决定合同是否及何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性环节。在对"要约—承诺"缔约模式作出具体规定后,我国合同法还为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确立了特别的合同成立规则,如"自... 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是决定合同是否及何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性环节。在对"要约—承诺"缔约模式作出具体规定后,我国合同法还为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确立了特别的合同成立规则,如"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及"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系统地看,这些特别规则不仅在法学理论、法律逻辑及规范体系上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在交易实践中引发合同"倒签"、交易机会主义等不良现象。对合同形式自由与形式强制之间的关系、签字或盖章的规范意义、法定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及不遵守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解,是形成立法瑕疵的主要原因。民法典合同编有必要对书面形式与合同成立之间的规范关系设计新的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形式 形式自由 形式强制 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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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披露是隐藏坏消息吗——来自独立董事辞职公告的证据 被引量:19
15
作者 吴冬梅 刘运国 《会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19-25,94,共7页
本文利用2003-2010年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公告数据,考察了我国特有的捆绑披露现象。结果发现,多数独董辞职信息与其他信息捆绑在一起披露,并未单独成文披露。本文按辞职人数和原因对信息分类,研究发现,相对于"单人"和&qu... 本文利用2003-2010年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公告数据,考察了我国特有的捆绑披露现象。结果发现,多数独董辞职信息与其他信息捆绑在一起披露,并未单独成文披露。本文按辞职人数和原因对信息分类,研究发现,相对于"单人"和"规定"辞职,"多人"和"非规定"辞职更多采用捆绑披露。进一步按辞职原因细分"非规定"辞职,研究还发现,相对于"可疑"辞职,"尤其可疑"辞职更多采用捆绑披露。上述结果表明捆绑披露是隐藏坏消息的非随机行为,管理层会基于信息性质进行披露形式的裁量,这丰富了我们对强制披露自由裁量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披露形式裁量捆绑披露信息性质 坏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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