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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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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琳 《中国第三产业》 2004年第3期13-14,共2页
在建工程是指地上建筑物尚未建成或虽然已建成,但尚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自1997年5月9日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来,有许多在建工程已经进行了低押,从而使这些工程项目能及时地获得继续建造所需的资金.
关键词 在建工程抵押 房地产抵押 抵押 抵押登记形式 抵押 抵押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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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售后回租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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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庾洁桢 《黑龙江金融》 2023年第12期76-79,共4页
目前融资性售后回租被视为融资租赁的一个特殊类型,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模式存在明显差别,对其适用融资租赁的一般性规则加以调整在许多情形下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因此,在非典型担保合法化的背景下,将售后回租从融资租赁中剥离... 目前融资性售后回租被视为融资租赁的一个特殊类型,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模式存在明显差别,对其适用融资租赁的一般性规则加以调整在许多情形下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因此,在非典型担保合法化的背景下,将售后回租从融资租赁中剥离出来,则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属于以所有权担保为上位概念的并列关系。以机动车为代表的特殊动产在融资租赁交易之时登记制度的缺失,给交易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出租人为保全其所有权,在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于承租人名下的情形下,大多采取了形式抵押登记的变通做法。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只享有破产别除权,从而实现破产制度与担保制度在功能主义解释立场下的统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 功能主义 形式抵押登记 破产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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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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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5-128,共14页
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机动车登记系统中登记。实践中采取的变通做法是,将机动车登记于承租人名下但同时为出租人办理抵押登记。这一形式抵押登记属于《民法典》第745条所称的“登记”,仅具声明登记意义,... 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机动车登记系统中登记。实践中采取的变通做法是,将机动车登记于承租人名下但同时为出租人办理抵押登记。这一形式抵押登记属于《民法典》第745条所称的“登记”,仅具声明登记意义,以阻断第三人善意的方式保护出租人就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并不表明出租人就标的机动车取得了抵押权。机动车售后回租交易如兼具“融资”与“融物”属性,则属于融资租赁交易,形式抵押登记的存在并不能改变机动车售后回租交易的定性。即使存在形式抵押登记,出租人的权利实现也不是行使抵押权,而仍应遵行《民法典》第75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在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功能化之下,出租人就标的机动车的所有权具有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性质,出租人在主张租金债权之时自可同时主张就标的机动车优先受偿。这一权利实现规则亦可适用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融资租赁交易所引起的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租赁交易 功能主义 售后回租 形式抵押登记 权利实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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