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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的着手”的判断标准——形式的客观说再提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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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文(译)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84-99,共16页
关于“实行的着手”的“形式的客观说”的根源,“弗兰克公式”将“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开始”作为“实行的着手”。在这种现象形态中,将单纯结果犯中的“实行的着手”的标准与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的标准区分开,“密接性”标准的... 关于“实行的着手”的“形式的客观说”的根源,“弗兰克公式”将“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开始”作为“实行的着手”。在这种现象形态中,将单纯结果犯中的“实行的着手”的标准与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的标准区分开,“密接性”标准的根源“必然的共属性”以单纯结果犯为考虑对象。与此相对,在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不需要“必然的共属性”即“密接性”,“实行的着手”在手段行为开始时即被认可。“实质的客观说”是以“攻击开始”和“危险性”等标准对密接性进行补充判断。从这一点来看,“形式的客观说”和“实质的客观说”具有互补性。此外,在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在判断是否为手段时也有使用实质性标准的余地。在“实质的客观说”中,需要“明确存在”“导致既遂的客观危险性”。在作为手段特定型犯罪的诈骗罪中,“实行的着手”并不是作为手段的“欺骗”行为的密接行为,而是“欺骗”的开始即为着手。另一方面,在将“窃取”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的盗窃罪中,对于“实行的着手”来说,接近客体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在“偷梁换柱”案件中,欺骗被害人、制造财物占有空隙阶段对窃取行为而言是必要的,如果只是通过电话被骗,则不能认定“实行的着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未遂 实行的着手 形式的客观说 实质的客观 密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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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之检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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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飞飞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76-86,共11页
基于正犯理论的实质化演进,现在通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共犯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已经大异其趣,这种修正了的分工分类法试图在分工中解决不同类型共犯人刑事责任的大小问题而更接近于我国的作用分类法。我国目前共犯分类理论应当将分工... 基于正犯理论的实质化演进,现在通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共犯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已经大异其趣,这种修正了的分工分类法试图在分工中解决不同类型共犯人刑事责任的大小问题而更接近于我国的作用分类法。我国目前共犯分类理论应当将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相结合,发挥各分类法的应有功能,做到对共犯人准确定罪量刑。我国目前坚持正犯判断标准形式的客观说并对其适当修正更为现实和可行。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中正犯与实行犯几乎可以合一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工分类法 作用分类法 形式的客观说 正犯 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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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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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飞飞 《刑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4期124-150,共27页
作为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学说的形式的客观说以构成要件为原点进行展开,更能发挥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以及人权保障机能。尤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下,采取形式的客观说更为必要。对传统的形式客观说应当进行修正,即在坚持构成要件定型性... 作为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学说的形式的客观说以构成要件为原点进行展开,更能发挥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以及人权保障机能。尤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下,采取形式的客观说更为必要。对传统的形式客观说应当进行修正,即在坚持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实质理解。作为正犯之一种的共同正犯意在强调各共同正犯人所实施的必须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决定了,无身份者不能够与有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完成纯正身份犯犯罪行为时应当坚持部分犯罪共同说基础上的"双向"想象竞合原理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纯正身份犯 共同实行 形式的客观说 双向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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