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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决定的确定性: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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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禹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7-66,共10页
公诉权行使的程序法目标在于形成并维系特定诉讼系属关系,诉讼系属关系一旦形成,便对控辩审三方构造产生约束效力。不起诉旨在宣告诉讼系属关系不能建立,撤回起诉和终局裁判旨在消灭已建立的诉讼系属关系,以上作为诉讼系属关系评价机制... 公诉权行使的程序法目标在于形成并维系特定诉讼系属关系,诉讼系属关系一旦形成,便对控辩审三方构造产生约束效力。不起诉旨在宣告诉讼系属关系不能建立,撤回起诉和终局裁判旨在消灭已建立的诉讼系属关系,以上作为诉讼系属关系评价机制的裁判或者决定,均具有不同程度的确定效力。实质确定力产生的前提是实体裁判消灭诉讼系属关系,以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决定为代表的公诉决定不涉及实体罪责关系评价,不具有实质确定力。出于法安定性和法平和性的考量,不起诉和撤回起诉决定作出后,再行起诉应当有所限制,这种限制体现为作为程序启动门槛的“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要件的实质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回起诉 实质确定 形式确定力 新的事实 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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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裁判的效力与变更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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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振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52-159,共8页
非讼裁判和诉讼裁判虽形式相同,但效力内容却差异很大。不仅如此,因实体法目的不同,不同类型非讼案件的裁判效力也有所差异。裁判变更程序虽很好地解决了非讼案件须因应情势变化不断调整裁判的需要,但同时也影响到裁判效力的稳定性;因... 非讼裁判和诉讼裁判虽形式相同,但效力内容却差异很大。不仅如此,因实体法目的不同,不同类型非讼案件的裁判效力也有所差异。裁判变更程序虽很好地解决了非讼案件须因应情势变化不断调整裁判的需要,但同时也影响到裁判效力的稳定性;因而裁判变更程序存在着严格的条件限定,其对裁判效力的影响在具体内容上也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讼裁判 裁判变更 形式确定力 既判 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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