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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登记瑕疵的职权纠正——评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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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皓楠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104-114,共11页
登记机关依职权纠正有形式瑕疵的婚姻登记有利于兼顾私法自治与依法行政两方面的要求。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的实质争点在于婚姻登记的瑕疵能否适用职权纠正。依职权纠正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律行政原则的要... 登记机关依职权纠正有形式瑕疵的婚姻登记有利于兼顾私法自治与依法行政两方面的要求。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的实质争点在于婚姻登记的瑕疵能否适用职权纠正。依职权纠正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律行政原则的要求,可以在现有法秩序中证立。类比撤销判决的形成力,职权废除瑕疵行政行为的同时可能需要履行重作义务,才是完整的纠正;类比情况判决制度,职权纠正权要受利益衡量的约束。离婚登记仅是私法行为的生效要件,系私法确认性行政行为,废除存在形式瑕疵的离婚登记并不会导致已消灭的婚姻关系复活。本案二审判决以法安定性约束被告的职权纠正权,值得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权纠正 形成性行政行为 确认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 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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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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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许睿 《公法研究》 2024年第1期95-122,共28页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将行政许可与民事合同效力实质关联,由此产生行政许可介入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本上是国家管制对私法自治的影响,但是该效果却未得到法学理论的系统阐释,以至于造成国家管...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将行政许可与民事合同效力实质关联,由此产生行政许可介入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本上是国家管制对私法自治的影响,但是该效果却未得到法学理论的系统阐释,以至于造成国家管制与私法自治不相协调、公法与私法衔接不畅的法域结构困境.作为私法形成性行政行为的行政许可,依托于公法与私法融合现象,存在于从宪法基本权利限制到行政行为类型化的公法理论之中,其介入并对民事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理固宜然,在公法层面属于形成性行政行为的功能类型,在私法层面系作为民事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在行政法理论视野中,行政行为对合同关系具有积极实现的形成作用、延缓履行的限制作用以及相对否定的阻却作用,依此范式方能具体阐述行政许可对民事合同的作用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许可 合同效力 法律行为 形成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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