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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类受贿犯罪的规范实质及其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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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波 李德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46-52,共7页
感情投资类受贿,是腐败治理常态化背景下衍生出的新的受贿形式,具有受贿手段隐蔽、获取财物与行使职权存在时间差的特点,往往与日常生活中人情往来难以区分。就当前感情投资类受贿犯罪认定来看,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影响职权行使”... 感情投资类受贿,是腐败治理常态化背景下衍生出的新的受贿形式,具有受贿手段隐蔽、获取财物与行使职权存在时间差的特点,往往与日常生活中人情往来难以区分。就当前感情投资类受贿犯罪认定来看,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影响职权行使”的有效评价已成为论断罪与非罪的规范实质与核心标准。感情投资类受贿犯罪司法认定,应当对“影响职权行使”的内核进行判断与界定,明确其最主要的认定标准为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应当肯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存在的积极价值,明确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认定职务行为与财物的对价关系和限定犯罪圈的基本内容,由此划定人情往来与感情投资的界限,化解当下感情投资类受贿中司法认定的规则模糊和理解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感情投资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影响职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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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司法疑难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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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波 李德红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7-31,共5页
感情投资型受贿是腐败治理常态化下为躲避案件调查而演变出的隐蔽受贿形式,是随着受贿财物获得与职权行使之间存在时间差、受贿手段趋于隐蔽而滋生的一种受贿模式。在当前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司法认定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影响职权... 感情投资型受贿是腐败治理常态化下为躲避案件调查而演变出的隐蔽受贿形式,是随着受贿财物获得与职权行使之间存在时间差、受贿手段趋于隐蔽而滋生的一种受贿模式。在当前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司法认定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影响职权行使”的有效评价已成为实务界中审判类案的疑难所在。受贿罪法益的确定实质上无法脱离职务行为和财物的对价关系,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是肯认职务行为与财物的对价关系和限定犯罪圈的有力举措,而“影响职权行使”的正确解读可以弱化“具体请托事项”在犯罪构成中的必要性,从而推动化解当下感情投资型受贿中司法认定规则模糊和理解差异,是合理确认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圈和评价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有效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感情投资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影响职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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