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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网络平台“土地征收公告”信息发布实证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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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心良 《财经理论研究》 2018年第4期57-67,共11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建设统一的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为了了解目前政府部门征地信息透明程度,掌握政府征地信息公告执行程度,并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供针对性政策建议。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建设统一的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为了了解目前政府部门征地信息透明程度,掌握政府征地信息公告执行程度,并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供针对性政策建议。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征收公告办法》为研究基础和调查框架,搜集并评价410个县级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示的"土地征收公告"。发现总体状况不容乐观:网站信息公告栏目路径较为清晰,"土地征收公告"文件标题比较精确,土地征收前置程序信息相对齐全,被征收土地的土地属性特征比较模糊,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补偿途径不够明确,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缺失较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征收公告 信息公开 土地征收 政府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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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法律属性及救济途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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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亚文 高一飞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62-164,共3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相关区域政府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与规定,将决定的关于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以张贴、公布等方式告知被征收人的一种文书形式。征收决定公告对于被征收人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其法律性质可依据内容的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相关区域政府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与规定,将决定的关于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以张贴、公布等方式告知被征收人的一种文书形式。征收决定公告对于被征收人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其法律性质可依据内容的不同分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我们也理应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性质给予不同手段与方式的法律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征收 征收公告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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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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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74-77,共4页
公告制度是指关于公告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行为规范或者行为规范集合体。在肯定了通过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征收土地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存在公告的操作规范不近完备以及制度的内容结构过于单一等问题,导致相关... 公告制度是指关于公告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行为规范或者行为规范集合体。在肯定了通过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征收土地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存在公告的操作规范不近完备以及制度的内容结构过于单一等问题,导致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无法完全实现。从补充征收土地公告行为的操作规范、增设关于征收土地公告的答疑机制与相关文件的查询机制以及加强对征收土地公告行为的监督与对相关权利人的救济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对该项制度的完善路径,以减少征收土地活动中不必要的纠纷,从而助于征收土地活动的顺利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公告制度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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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生效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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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涧 《行政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21-132,共12页
囿于立法缺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生效时点存在“批复说”“公告说”“补偿说”三种不同的理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经历了从“分级限额实施征收体制”到“分级多阶段实施征收体制”的演变。随着预征补协议制度的引入,传统“征收批复... 囿于立法缺位,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生效时点存在“批复说”“公告说”“补偿说”三种不同的理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经历了从“分级限额实施征收体制”到“分级多阶段实施征收体制”的演变。随着预征补协议制度的引入,传统“征收批复权”的功能趋于弱化,而“征收公告”的价值却被重塑。在司法裁判中,多数法院坚持“批复说”,并形成了“批复视为生效—被征收人丧失物权—与被诉行为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判逻辑,但难以实质性解决争议。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将征收公告及其先行行为共同视为征收决定的构成部分,即“征收决定=征收先行行为+征收公告”,并以征收公告的发布作为征收决定生效的标志,同时实现物权的转移。这样不仅可以在多阶段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理论框架内进行合理解释,又能落实行政诉讼全面审查的基本要求,还能有效衔接民法物权变动的规范体系,满足“先补偿后征收”的制度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征收决定 生效时点 征收公告 行政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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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识别与司法审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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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雪阳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88-99,193,共13页
由于我国土地管理实体法相关制度的缺失,《行政诉讼法》关于征收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长期难以得到落实。当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从“分级限额征收体制”转变为“分级多阶段实施征收体制”,且... 由于我国土地管理实体法相关制度的缺失,《行政诉讼法》关于征收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长期难以得到落实。当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从“分级限额征收体制”转变为“分级多阶段实施征收体制”,且后一体制在2020年进一步完善之后,将市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公告”界定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决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过,鉴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先行行为与征收公告共同构成了一个征收决定,而不是分别构成数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合法性时,应当对征收公告以及相关先行行政行为一并进行审查,而不能只审查该公告本身的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收公告 征地批复 征收决定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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