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唐宋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被引量:6
1
作者 江晓敏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95-100,共6页
唐德宗年间两税法的正式颁行,标志着以租庸调为支柱的唐前期财政体系的完全解体,以两税法为核心的唐后期财政新型体系的正式确立,地方财政税收由国家统购统支改为“上供、留使、留州”的三级划分。北宋踵随唐代的两税三分制,但其内涵已... 唐德宗年间两税法的正式颁行,标志着以租庸调为支柱的唐前期财政体系的完全解体,以两税法为核心的唐后期财政新型体系的正式确立,地方财政税收由国家统购统支改为“上供、留使、留州”的三级划分。北宋踵随唐代的两税三分制,但其内涵已迥然不同。对于茶、盐、酒等榷利,唐代为中央保留的直接受益税目,宋代则直到北宋末年才完全收为中央所有。对于地方两税收支的调控和管理,唐代主要通过两税预算的定额管理等措施,宋代则主要由派驻各路的转运使督责完成上供税收,地方经费也由朝廷统一控制与管理。唐代中央在实行两税三分制后,为保证国家税收与藩镇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北宋朝廷则在地方财政经历了颇为宽松的时期后,从真宗朝始逐渐加强对地方财政的挤压,直到徽宗年间一切财权收归中央的进程始告完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宋时期 地方财政 两税三分制 征榷之利 路转运使 提举常平司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