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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刑法归因与归责关系的嬗变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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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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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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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2年第2期317-349,共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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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问题的提出晚近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要将某个侵害法益的结果归结于行为人,就必须肯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事实联系,并且确认这一联系具有刑法上的重要意义。判断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的过程就是归因;在此基础上,对已存在的事实联系的重要性进行评价的过程即为(客观)归责(Objektive Zurechnung)。只有在归因与归责都能成立时,行为才能该当于结果犯的构成要件,既遂犯形态的不法始得以确立。由此,归因是归责的前提,归责是对归因的进一步限缩,二者分别从事实(存在论)与规范(价值论)两个视角,限制不法成立的范围。然而,刑法上归因与归责的关系并非历来如此。自奥地利学者格拉塞(JuliusGlaser)最先提出因果关系论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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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条件说
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
保辜制度
王世洲
陈兴良
周光权
法律出版社
徐久生
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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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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