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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信信息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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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军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24-29,共6页
互联网信息时代,微信成为当前最便捷、最普遍的电子通讯方式,由此涉及到微信产生的信息类证据的证据资格这一证据法问题。在坚持证据法理论体系过程中,基于将微信信息证据定位为电子证据,应重视其作为一项新类型证据提交到案件中证据属... 互联网信息时代,微信成为当前最便捷、最普遍的电子通讯方式,由此涉及到微信产生的信息类证据的证据资格这一证据法问题。在坚持证据法理论体系过程中,基于将微信信息证据定位为电子证据,应重视其作为一项新类型证据提交到案件中证据属性的审查,也应该注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其作为证据时的严格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微信信息证据 审查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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