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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信信息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被引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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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军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24-29,共6页
互联网信息时代,微信成为当前最便捷、最普遍的电子通讯方式,由此涉及到微信产生的信息类证据的证据资格这一证据法问题。在坚持证据法理论体系过程中,基于将微信信息证据定位为电子证据,应重视其作为一项新类型证据提交到案件中证据属...
互联网信息时代,微信成为当前最便捷、最普遍的电子通讯方式,由此涉及到微信产生的信息类证据的证据资格这一证据法问题。在坚持证据法理论体系过程中,基于将微信信息证据定位为电子证据,应重视其作为一项新类型证据提交到案件中证据属性的审查,也应该注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其作为证据时的严格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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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
证据
微信信息证据
审查适用
非法
证据
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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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微信信息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被引量:
1
1
作者
杨军
机构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教务处
出处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24-29,共6页
文摘
互联网信息时代,微信成为当前最便捷、最普遍的电子通讯方式,由此涉及到微信产生的信息类证据的证据资格这一证据法问题。在坚持证据法理论体系过程中,基于将微信信息证据定位为电子证据,应重视其作为一项新类型证据提交到案件中证据属性的审查,也应该注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其作为证据时的严格应用。
关键词
电子
证据
微信信息证据
审查适用
非法
证据
排除
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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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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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微信信息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杨军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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