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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以微博盗发现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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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弋博 《上海商业》 2023年第3期183-185,共3页
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多个网络数据平台,用户可以在其中某个或多个平台中发布自己的原创作品。但由于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不完善,以及近年来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才逐渐增加的原由,出现了许多互联网平台内容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笔者以... 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多个网络数据平台,用户可以在其中某个或多个平台中发布自己的原创作品。但由于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不完善,以及近年来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才逐渐增加的原由,出现了许多互联网平台内容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笔者以微博盗发现象为例,界定其中单条微博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多条微博是否可认定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相应条款的保护,以及探索互联网平台可采取的维护原创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微博盗发 著作权保护 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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