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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德国经营判断原则的发展及其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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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桥英治
李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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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阪市立大学法学部
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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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治研究》
2018年第2期66-7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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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Arag Garmenbeck案的判决是德国法上首次肯定经营判断原则的案例。该判决对德国经营判断原则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德国于2000年在《股份公司法》第93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了经营判断原则,明确经营判断原则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第一,企业家的经营决策;第二,可以合理地相信董事是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行为;第三,该行为不受特别利益或外部之影响;第四,可以合理地相信该行为是基于恰当信息而作出的;第五,善意行为。然而,联邦最高法院近年对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新要求:当公司主张董事因违法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时,董事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并未违反义务,或者不存在过失,或者该损害是由其他行为而产生等的责任。除此之外,董事还须举证证明其经营决策行为并未超出企业家裁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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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营判断原则
董事义务
董事责任
德国《股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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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usiness judgment rule("BJR")
a personal liability of executive board members
German Stock Compan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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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51.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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