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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法上股东之间诚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被引量:2
1
作者 权赫在 《求实》 北大核心 2006年第z3期89-90,共2页
  一、序言   最近中国新公司法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修改,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一、序言   最近中国新公司法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修改,在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诚信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德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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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2
作者 汪学文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2期57-60,共4页
一、联邦德国的公司形式及其建立的法律依据在联邦德国公司形式的法律规定大致有七类,即:1.按照1896年颁布的民法典的规定,有两种公司形式是被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第一种是协会(Verein缩写e.V):它又分为有权利能力的协会(民法典第2... 一、联邦德国的公司形式及其建立的法律依据在联邦德国公司形式的法律规定大致有七类,即:1.按照1896年颁布的民法典的规定,有两种公司形式是被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第一种是协会(Verein缩写e.V):它又分为有权利能力的协会(民法典第21条至53条,第55条至79条)和没有权利能力的协会(民法典第54条)。第二种是民法公司(BGB-G,民法典第705条至第740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形式 德国公司法 联邦德国 民法典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人员组合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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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公司法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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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放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56-58,共3页
对于选择企业的法律形式,联邦德国的公司法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可供挑选的可能性。在大陆法系中,联邦德国的公司法,无论在对各种企业形式的法律理论概括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比较精细完备,对欧洲大陆及其以外国家的公司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 对于选择企业的法律形式,联邦德国的公司法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可供挑选的可能性。在大陆法系中,联邦德国的公司法,无论在对各种企业形式的法律理论概括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比较精细完备,对欧洲大陆及其以外国家的公司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联邦德国没有专门统一的公司法典,各种形式的公司主要通过《商法典》、《民法典》以及其他单行法规来调整。联邦德国公司法原则上把公司区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两大类,属于人合公司范围的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隐名合伙公司;属于资合公司的有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德国公司法 两合公司 股份公司 联邦德国 隐名合伙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股东 隐名合伙人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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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法上的替代自有资本股东借贷制度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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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万一 侯东德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21-127,共7页
德国公司法上的替代自有资本股东借贷制度,对防止股东逃避筹资义务,坚持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公司关联交易中存在大量的替代自有资本的股东借贷,而我国公司法还没有相关制度可以对其进行有... 德国公司法上的替代自有资本股东借贷制度,对防止股东逃避筹资义务,坚持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公司关联交易中存在大量的替代自有资本的股东借贷,而我国公司法还没有相关制度可以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德国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公司法 替代自有资本 股东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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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以德国为视角
5
作者 杜宇轩(译) +1 位作者 张新悦(译) 徐文鸣(校)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2期191-217,共27页
本文为中国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学者思考中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范围提供了一个德国法的比较视角。尽管德国公司法并不排斥法律移植,但普通法系的信托从未被接受为管理第三方资金或开展业务的一种组织机制。尽管如此,德国的司法系统... 本文为中国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学者思考中国《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范围提供了一个德国法的比较视角。尽管德国公司法并不排斥法律移植,但普通法系的信托从未被接受为管理第三方资金或开展业务的一种组织机制。尽管如此,德国的司法系统已经发展出了一个复杂的信义义务概念。本文探讨了信义义务在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中的适用,并从成员的角度来确定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商业实体已经从个人化的环境演变为资本化的环境。信义义务也影响着公司与其董事和公司高管之间的关系。虽然德国法律并不把董事和公司高管归类为股东的直接受托人,但是股东仍然在董事和高管对公司履职的过程中受益。此外,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的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其管理的资金免于被风险过大的商业项目所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公司法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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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 被引量:14
6
作者 李爱荣 《山东法学》 1998年第4期55-56,共2页
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李爱荣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在德国,监事会制度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有人批评说监事会任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 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李爱荣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在德国,监事会制度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有人批评说监事会任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公司的机构臃肿,但它确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事会 德国公司法 监督董事会 职工代表 公司章程 股东会 注意义务 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成员 股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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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员工参与治理的监事会制度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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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开焕 张永鑫 《北方经贸》 2018年第9期126-127,133,共3页
在今日的经济社会中,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已超过股东在个别公司中的作用。目前在OECD和非OECD国家,都在为改善公司治理,对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如何对大股东监管等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化... 在今日的经济社会中,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已超过股东在个别公司中的作用。目前在OECD和非OECD国家,都在为改善公司治理,对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如何对大股东监管等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化。现通过对德国公司法、股份法以及企业组织法、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监事会制度,特别是德国员工参与监事会制度的研究。对加强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改善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市场 公司治理 德国公司法 监事会 员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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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筹措的现代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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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旺翔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88-92,共5页
2008年德国对其《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通过对隐性实物出资、往返出资等这些旧的规定及判例体系的改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资本制度的引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被大大提高了,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 2008年德国对其《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通过对隐性实物出资、往返出资等这些旧的规定及判例体系的改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资本制度的引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被大大提高了,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改革 资本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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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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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健 朱宏文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1997年第6期94-97,共4页
关键词 股东大会的决议 德国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 股东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法定人数 董事会 日本公司法 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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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英国私公司法的比较 被引量:1
10
作者 朱国林 《法学评论》 1987年第5期61-64,共4页
在世界公司立法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首推大陆法系的德国公司法和英美法系的英国公司法。1892年首创于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下面简称德“公司法”)以灵活、简便、实用等特点成为奥地利、瑞士、法国、比利时等国公司立法的榜样。与... 在世界公司立法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首推大陆法系的德国公司法和英美法系的英国公司法。1892年首创于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下面简称德“公司法”)以灵活、简便、实用等特点成为奥地利、瑞士、法国、比利时等国公司立法的榜样。与德“公司法”处于平行发展中的英国私公司(private company)法则以其统一公司形式的原则对英美法系国家,如尼德兰、丹麦以及英国从前的殖民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公司立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联邦德国 公司立法 英美法系 英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 公司形式 公司董事会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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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结构 增强国际化管理能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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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辉军 《化工管理》 2005年第12期11-13,共3页
2005年,中国公司向国际并购,国际化经营,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按照国际通行准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融入世界大企业行列,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 法人治理结构 资本 股东会 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 领导人员 股东大会 国际并购 利益相关者 德国公司法 经理人 外部监事 投资者 经营管理者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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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组织法律形式(德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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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云卿 《管理观察》 1999年第3期6-6,共1页
德国公司法定的形式有:普通合伙公司注册公司、无限公司、两会公司、封闭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两合股份公司、注册合作社、航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欧洲经济联合体。这些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在各种法律中规定。普通合伙公司... 德国公司法定的形式有:普通合伙公司注册公司、无限公司、两会公司、封闭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两合股份公司、注册合作社、航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欧洲经济联合体。这些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在各种法律中规定。普通合伙公司和注册公司的活动受民法法典条款调整;无限公司、两会公司、封闭公司和航运公司的活动受贸易法典条款调整。其他组织法律形式由专门法律规定:股份法(规定股份公司和两合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合作社法(规定注册会作社)、保险监督法(规定相互保险公司)和欧共体关于欧洲经济联合体的指令。在公司法和合伙公司法中首先反映它们建立和停止活动的规则,内部结构(组织和诀策方式),以及与第三者的关系(利益代表和责任)。为作出选择最合适公司形式的决策,应当考虑大量因素。企业组织、提供企业状况信息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纳税、确定公司成员的责任、雇员参加决策等问题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形式 两合股份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封闭公司 普通合伙 经济联合体 注册公司 德国公司法 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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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公司法比较
13
作者 弗.罗曼尔 汤普森 高敏 《国外法学》 1985年第3期1-6,共6页
根据欧洲各国公司法的基本特点,欧洲公司法可分为四类:以英国公司法为代表的,包括爱尔兰公司法在内的普通法国家的公司法;以法国公司法为代表的,包括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卢森堡、荷兰公司法在内的拉丁国家的公司法;以联邦德国公司... 根据欧洲各国公司法的基本特点,欧洲公司法可分为四类:以英国公司法为代表的,包括爱尔兰公司法在内的普通法国家的公司法;以法国公司法为代表的,包括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卢森堡、荷兰公司法在内的拉丁国家的公司法;以联邦德国公司法为代表的,包括澳大利亚、瑞士、列支敦士登公司法在内的德意志国家的公司法;以瑞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联邦德国 大陆法系 澳大利亚 英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意大利 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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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 被引量:13
14
作者 甘培忠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53-61,共9页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我国公司结构中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及子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公司法并未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我国公司结构中母子公司关系的存在及子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公司法并未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作出任何进一步积极有效的规定,使得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控在立法上形成了真空。母子公司关系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母子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现阶段我国企业法学界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母子公司关系 公司 德国公司法 揭开公司面纱 债权人 直索责任 公司与子公司 财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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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 被引量:7
15
作者 王彦明 《当代法学》 2004年第6期62-69,共8页
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不仅要求股东不得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要求其适当地顾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德国判例法和理论界均经历了从否认该项义务到有限承认直至最终完全确认该项义务的发展过程。有... 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不仅要求股东不得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要求其适当地顾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多数股东的忠实义务在德国判例法和理论界均经历了从否认该项义务到有限承认直至最终完全确认该项义务的发展过程。有关股东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讨论 ,在德国有多种理论学说。股东忠实义务不是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 ,而应具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公司法 多数股东 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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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营判断原则的发展及其问题 被引量:2
16
作者 高桥英治 李秀文 《现代法治研究》 2018年第2期66-79,共14页
199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Arag Garmenbeck案的判决是德国法上首次肯定经营判断原则的案例。该判决对德国经营判断原则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德国于2000年在《股份公司法》第93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了经营判断原则,明确经营判断原则由以下五... 199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Arag Garmenbeck案的判决是德国法上首次肯定经营判断原则的案例。该判决对德国经营判断原则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德国于2000年在《股份公司法》第93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了经营判断原则,明确经营判断原则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第一,企业家的经营决策;第二,可以合理地相信董事是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行为;第三,该行为不受特别利益或外部之影响;第四,可以合理地相信该行为是基于恰当信息而作出的;第五,善意行为。然而,联邦最高法院近年对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新要求:当公司主张董事因违法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时,董事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并未违反义务,或者不存在过失,或者该损害是由其他行为而产生等的责任。除此之外,董事还须举证证明其经营决策行为并未超出企业家裁量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营判断原则 董事义务 董事责任 德国《股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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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开迷人的坑
17
作者 王素 《进出口经理人》 2019年第6期45-47,共3页
如何在德国合法地开公司?1996年,德国最大、欧洲排名第2位、世界排名第3位的零售批发超市麦德龙进入中国,2008年其销售额达到历史高位,但从2010年开始便走向下坡路。在'麦德龙出售在中国的业务'和'麦德龙将要退出中国市场&#... 如何在德国合法地开公司?1996年,德国最大、欧洲排名第2位、世界排名第3位的零售批发超市麦德龙进入中国,2008年其销售额达到历史高位,但从2010年开始便走向下坡路。在'麦德龙出售在中国的业务'和'麦德龙将要退出中国市场'等传闻相继曝出后,麦德龙官方最终回应称,将会继续留在中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合公司 德国公司法 投资者 并购成功率 法律形式 企业家 北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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