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船舶航次租用的本质是“租”不是“运” 被引量:3
1
作者 王肖卿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4期12-22,共11页
以租船实务视角,于海商法修正之际,思考航次租船合同之定位,从而应用历史研究;从海商法溯源之清末民初海船法、德国及日本海商法制研究、国内外文献对照、国际货物运送公约之排除适用,再以实际业务之异同比较,得到航次租用合同不应并入... 以租船实务视角,于海商法修正之际,思考航次租船合同之定位,从而应用历史研究;从海商法溯源之清末民初海船法、德国及日本海商法制研究、国内外文献对照、国际货物运送公约之排除适用,再以实际业务之异同比较,得到航次租用合同不应并入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结论。提出航次租用合同应自货物运输合同抽出,与光船及定期租用合同并入船舶租用章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次租用 清末民初海船法 德国及日本海商法制 排除适用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