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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干扰婚姻关系与抚养费追偿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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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67-80,共14页
功能主义比较法理论认为比较法应针对具体的实际问题,探索各国法律在处理相同问题时的共同规则或差异,并为本国法律实践做好理论准备,而研究具体问题的最佳途径莫过案例比较。鉴于此,本刊曾于2012年第3期刊出“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 功能主义比较法理论认为比较法应针对具体的实际问题,探索各国法律在处理相同问题时的共同规则或差异,并为本国法律实践做好理论准备,而研究具体问题的最佳途径莫过案例比较。鉴于此,本刊曾于2012年第3期刊出“第三人惊吓损害侵权责任的比较研究”的案例比较研究系列论文。本期刊出的“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专题,系华东政法大学“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于近期组织学界同仁分别从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关、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出发,对我国发生的一起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的案件裁判所进行的评析。期待这一研究能够为我国的司法实务和将来的立法改进提供理论支持,也特别感谢华东政法大学朱晓拮副教授在专题策划和组织撰写、赵文杰讲师在报告总结方面所做的努力和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关系 律问题 第三人 德国法 侵扰 抚养费 追偿 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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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德国法院体制之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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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福惠 邵自红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15-20,共6页
美国与德国都是联邦制国家也是奉行宪法至上的国家 ,两国的法院体制都必须适应这一特点。比较两国的法院体制的基本特征 ,分析这些特征产生的原因并进而探讨法院在维护联邦制中的作用。
关键词 院体制 德国法 至上 联邦制国家 美国 基本特征 产生 作用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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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视角下的公司合规:理论基础与制度阐释--德国法上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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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东光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6期18-32,共15页
在组织法的框架下,公司合规职责的分配、合规义务的内容、合规工作的组织以及违反合规义务的责任是公司合规领域的核心问题,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统称为公司合规组织性规范,其目的在于通过组织化实现公司合规。德国公司法并没有明文规定... 在组织法的框架下,公司合规职责的分配、合规义务的内容、合规工作的组织以及违反合规义务的责任是公司合规领域的核心问题,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统称为公司合规组织性规范,其目的在于通过组织化实现公司合规。德国公司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司机关的合规义务,但从业务执行机构的谨慎义务中引申出来的合法性管控义务成为其承担合规组织义务的法律基础;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关地位成为其承担合规监督义务的法律基础。加之《违反秩序法》和金融领域专门法律中的合规组织性规范,共同构成了德国公司合规组织性规范体系。德国公司合规制度以董事注意义务为基础的发展路径、司法实践中的理论阐释以及公司合规制度责任与激励机制的探索对于我国公司合规制度建设都具有重要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 公司 德国法 公司合规 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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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上的营业权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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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9-29,共11页
我国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原则上必须具备绝对权属性,不具备绝对权属性的,仅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被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畴。对于原则与例外之间所呈现出来的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与向社会生活开放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规范解释论的... 我国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原则上必须具备绝对权属性,不具备绝对权属性的,仅在例外情形下才可以被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畴。对于原则与例外之间所呈现出来的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与向社会生活开放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规范解释论的立场下,可以借鉴德国司法实践为解决同样问题而发展营业权规则时所取得的有益经验,在侵权法体系中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结合第2条为基础确定侵权法一般性条款之间的规范关系;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结合第2条的补充条款;在确定一般性条款保护范围时应强调一般性标准与类型化思维方式的结合适用。在立法论上,我国未来的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所确立的侵权法体系中,亦应坚持这一基本思路,以有效平衡制定法向社会生活开放的现实要求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之间的关系,助益于法之尊严与目的的维护和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业权 一般性条款 漏洞填补 侵权责任 绝对权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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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中的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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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勇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17-120,共4页
 德国法中长期由判例发展出的由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做法已借助新债法的修订正式纳入民法典中,这一对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突破昭示了该责任信赖保护的宗旨,可以对正确认识缔约过失责任提供启示。
关键词 德国法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 管理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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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法人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反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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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建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26-133,共8页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一系列判决承认了法人的一般人格权。该立场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反对意见认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而法人无所谓尊严;法人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的,并不享有无限的发展可...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一系列判决承认了法人的一般人格权。该立场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反对意见认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而法人无所谓尊严;法人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的,并不享有无限的发展可能性,因此法人不能也不需要享有一般人格权。持赞同意见者或者通过否认一般人格权的基础是人的尊严,或者通过论证法人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来论证法人享有一般人格权的合理性。由于只有涉及人的尊严的自由才构成了一般人格权,法人并不需要一个一般性的人格保护,德国法承认法人一般人格权有其特定的制定法背景,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法人不应享有一般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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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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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民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CSSCI 1996年第2期132-139,共8页
自1840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之后,清政府面对列强屡战屡败。当时许多有识之士强烈要求变法,建立新的制度,以富国强兵,抵御外侵。本文就当时清政府变法过程中以德国法为范本来改变传统中国封建法律的原因,中国引进德国法的直... 自1840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之后,清政府面对列强屡战屡败。当时许多有识之士强烈要求变法,建立新的制度,以富国强兵,抵御外侵。本文就当时清政府变法过程中以德国法为范本来改变传统中国封建法律的原因,中国引进德国法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的积极影响作了客观分析和研究,指出中国近代法制是以德国法为蓝本、并间接参考了日本明治维新后仿效德国法基础上制定的日本法。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由落后残酷的封建法变为相对先进文明的资本主义法具有积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法 中国近代 清政府 德国 学著作 日本 学通论 民事诉讼 沈家本 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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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上的两愿离婚——兼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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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丽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46-53,共8页
德国离婚立法不仅运用立法技术对两愿离婚进行了实体上的限制;而且在程序法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对两愿离婚进行干预。这些制度设计体现了德国离婚立法对两愿离婚的国家干预和保护的立法政策。这一立法政策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和... 德国离婚立法不仅运用立法技术对两愿离婚进行了实体上的限制;而且在程序法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对两愿离婚进行干预。这些制度设计体现了德国离婚立法对两愿离婚的国家干预和保护的立法政策。这一立法政策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理论根源。德国两愿离婚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协议离婚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弊端,应借鉴德国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法的两愿离婚 中国的协议离婚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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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名誉侵权的举证规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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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杰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5期27-31,共5页
在德国法上,关于名誉侵权存在着一套饶有特色的举证规则,即:原则上,原告对陈述虚假负有证明责任;如果涉及的是一项损害名誉的陈述,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须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涉及一项侵害名誉的陈述,但是被告证明其加以公布... 在德国法上,关于名誉侵权存在着一套饶有特色的举证规则,即:原则上,原告对陈述虚假负有证明责任;如果涉及的是一项损害名誉的陈述,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须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涉及一项侵害名誉的陈述,但是被告证明其加以公布是代表正当利益,则举证责任仍归于原告。通过"代表正当利益"抗辩,信息发布人尤其是媒体摆脱了沉重的举证负担,从而在报道公众关注事项上获得了更大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法 名誉侵权 举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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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官惩戒制度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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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葆莳 《时代法学》 2017年第3期23-32,共10页
德国的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但职务监督只能针对法官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干预审判行为本身,且行政上级只能采取警告的惩戒措施。法官有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 德国的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但职务监督只能针对法官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干预审判行为本身,且行政上级只能采取警告的惩戒措施。法官有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承担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其中惩戒责任是法官违反审判职务行为需承担的主要后果,故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一般称之为"法官惩戒"。对法官的惩戒机关包括主管部门(联邦和各州司法部)和法院(联邦和各州的职务法庭)。职务法庭的诉讼程序适用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薪金、降级、解除公务员关系、降低退休金和剥夺退休金。惩戒措施适用时效制度,且不得对同一行为重复惩戒。惩戒事由包括司法职务内的不当行为和司法职务外的不当行为。针对惩戒措施和裁判,当事法官可以提起复议、撤销之诉、上诉和再审等救济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 惩戒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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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德国法的中古渊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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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尔恕 张彩凤 崔琳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74-80,共7页
关键词 德国法 统一 律传统 大陆 国家统一 一脉相承 形式意义 大规模 发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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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上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重新定位——对比德国法的暴利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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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逸越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66-70,共5页
中国民法上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制度与《德国民法典》中的暴利制度相类似却又不尽相同。我国的相关立法在逻辑上存在问题,在体系定位上也不甚恰当,从而导致法律规定的混乱和难以适用。通过比较研究,应当借鉴德国法上的暴利制度来对我... 中国民法上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制度与《德国民法典》中的暴利制度相类似却又不尽相同。我国的相关立法在逻辑上存在问题,在体系定位上也不甚恰当,从而导致法律规定的混乱和难以适用。通过比较研究,应当借鉴德国法上的暴利制度来对我国民法上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进行重新定位,构建我国民法中的暴利行为制度,以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德国法 暴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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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德国法与美国法谈公司法中名义上的资本不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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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信平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0期102-103,共2页
文章以德国法与美国法的制度做为辩论议题的对照组,对理论依据的歧异性、自动居次理论与衡平居次理论、限制对象进行详细比较此二法系的规范核心及其配套制度的异同,并希望以此微薄的研究成果,做为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价值补充。
关键词 德国法 美国 公司 资本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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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和商业秘密保护——对德国法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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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海 《科技与法律》 2006年第2期35-40,共6页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的作用.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在于它时常与劳动者的经验、知识和技能互相交织,很难准确划分两者界限.一方面,离职员工为追求自身发展,体现自身劳动力的市场价值,...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的作用.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在于它时常与劳动者的经验、知识和技能互相交织,很难准确划分两者界限.一方面,离职员工为追求自身发展,体现自身劳动力的市场价值,总是希望在职业生涯中尽可能地使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积累的经验、学到的知识和获得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原雇主为保持市场地位,追求竞争优势,总是希望自己得到充分的保护,防止离职员工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竞争或透露给新的雇主.从法律上分析,前者涉及劳动者职业发展自由的权益,后者涉及单位雇主的财产所有权权益.两者都受到宪法的保护.由此,产生一个非常重要和复杂的问题:即离职员工在随后的职业生涯中能不能透露和使用在原雇主处合法了解或掌握的商业秘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法有自己的特点.本文拟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剖析德国法的做法,希望能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有所借鉴.为研究方便,本文原则不涉及德国法上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保护 离职员工 德国法 实证研究 知识产权 竞业禁止协议 市场竞争 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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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精神的历史来源 被引量:1
15
作者 蔡迪 《科教文汇》 2009年第27期238-239,252,共3页
德国是欧洲近代民族国家,具有相当独特的民族历史和传统,这种民族历史和传统给德国法律传统的形成带来深刻影响。笔者试图从历史传统这一视角出发,分析德国法四大精神的来源和内涵。
关键词 德国法 精神 历史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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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抚养未成年人的简易程序”及启示——以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单独立法的必要性为旨归
16
作者 陈历幸 《当代青年研究》 2011年第11期39-45,共7页
德国法上的"抚养未成年人的简易程序"并不具备典型的身份关系之诉讼程序的特征,但其与财产关系之诉讼程序也有很大的差别:此种程序并不具备典型的非讼事件程序的特征,但其与民事诉讼程序又存在一定的差别。"抚养未成年... 德国法上的"抚养未成年人的简易程序"并不具备典型的身份关系之诉讼程序的特征,但其与财产关系之诉讼程序也有很大的差别:此种程序并不具备典型的非讼事件程序的特征,但其与民事诉讼程序又存在一定的差别。"抚养未成年人的简易程序"的这种归属上的模糊状态。彰显了抚养未成年人法定义务在纠纷性质上的特殊性。立法者格外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政策,决定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德国法的启示包括请求与答辩的格式化、受理机构的灵活化、法定期间的短促化和不同程序之间转换的便捷化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抚养程序 未成年人民事纠纷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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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机制——德国法视角
17
作者 陈永强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7年第4期183-186,共4页
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任务。在德国法中,保护交易安全有两个基本制度,一个是无因性原则,另一个是善意取得制度。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是德国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它们对交易第三人所提供的保护程度不同。善意... 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任务。在德国法中,保护交易安全有两个基本制度,一个是无因性原则,另一个是善意取得制度。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是德国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它们对交易第三人所提供的保护程度不同。善意取得制度将所有权的取得系于第三人的善意,而无因性原则强调所有权转移的正确性,与第三人是否善意无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交易安全 物权 律保护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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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以德国法为借鉴
18
作者 邱雪梅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84-88,共5页
随着现代金融交易的兴起,金融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日益突出。德国法经历了从金融专家无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到需要负责、第三人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吸收判例和学说解释,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并规定了... 随着现代金融交易的兴起,金融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日益突出。德国法经历了从金融专家无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到需要负责、第三人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吸收判例和学说解释,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并规定了基于缔约过失的专家责任。德国法采用合同和准合同方式更有利于平衡专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为了加强对受害第三人的法律救济,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采用合同和准合同的方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解决金融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专家 第三人 合同责任 民事责任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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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抵押权探析——以对德国法和瑞士法的分析为视角
19
作者 陈华彬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5年第1期3-14,共12页
一、问题的提出所有人抵押权,又称所有人抵押,指所有权人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上由自己保有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只能存在于抵押权人以外的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财产上,而所有人抵押权系所有人于自己的财产上为自己而存在的抵押权。这... 一、问题的提出所有人抵押权,又称所有人抵押,指所有权人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上由自己保有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只能存在于抵押权人以外的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财产上,而所有人抵押权系所有人于自己的财产上为自己而存在的抵押权。这种制度系现代各国抵押权法中一种十分特殊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人抵押 土地所有人 土地债务 所有权人 动产担保权 德国法 典草案 担保债权 定限物权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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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对近代以来中国法制的影响
20
作者 李爱芹 《新西部》 2020年第15期163-163,147,共2页
我国清朝末年就开始从西方社会引进先进的法律制度,这也正是德国法引进的开始。本文分析了德国法律制度受到重视的原因,阐述了我国自清朝末年至现在对德国的法律制度的直接引进、从日本和前苏联间接引进的多种途径,强调了德国法对我国... 我国清朝末年就开始从西方社会引进先进的法律制度,这也正是德国法引进的开始。本文分析了德国法律制度受到重视的原因,阐述了我国自清朝末年至现在对德国的法律制度的直接引进、从日本和前苏联间接引进的多种途径,强调了德国法对我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甚至在将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草案的建构上德国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法 中国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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