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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的英美法系功能比较研究--以不采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为中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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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至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38-49,共12页
英美法系以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为传统,但其对我国仍有功能比较意义上的解释论价值。英美法系早期的夫妻人格合一带来了必需品代理制度,与大陆法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类似,旨在强化夫妻共同体而非保护债权人。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英美法系以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为传统,但其对我国仍有功能比较意义上的解释论价值。英美法系早期的夫妻人格合一带来了必需品代理制度,与大陆法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类似,旨在强化夫妻共同体而非保护债权人。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不应排除夫妻分居期间,且应以特定当事人夫妻同居期间的消费水平为标准。英美法系的现行主流模式,以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下的“合意论”为起点,通过不当影响制度,将“用途论”限制在合意证据不足的情形,并辅以仅作为证明方式存在的“推定论”,与我国当下以“共债共签”为出发点的立场大同小异。以非举债方对举债方以后者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举债的同意存在与否为标尺,可用于认定夫妻债务语境下各类债务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连带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分别财产制 必需品代理 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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