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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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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玉平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0-119,共10页
保价条款不仅是违约责任条款,而且从缔约目的和实际功能来看还具有担保性,后者表现为保价约定既通过事先特殊防范措施保障用户债权的实现,又通过对限赔条款的排除适用使用户方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其对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 保价条款不仅是违约责任条款,而且从缔约目的和实际功能来看还具有担保性,后者表现为保价约定既通过事先特殊防范措施保障用户债权的实现,又通过对限赔条款的排除适用使用户方能够获得更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其对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的排斥,更表现出其优越于一般担保措施的超强担保力。正是这一性质使保价条款成为快递服务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在成立判断上的独立性决定了该条款是否成立应依独立合同的成立标准来判断。保价条款的成立既包括通常合同之一般要件,又包括反映其个性特征的某些特殊要件,即前者要求当事人应对保价之必要条款协商一致,并对是否保价做出肯定性勾选;后者要求快递企业依法对保价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且寄件人在缔约时依约支付了保价费。在对保价条款进行效力评判时,应明确评价对象仅限于特定条款范围,属于快递企业自主经营权并作为双方缔约前提的事项,并非保价条款的效力评价对象。对于保价条款中的低保低赔约定,可以根据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之法律规定否定其效力,但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效力规范判定其无效,也不应依据该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定对其予以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递服务合同 快件损失赔偿 保价条款 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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