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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的“潘多拉之盒”——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之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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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56-61,共6页
快递经营主体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经营范围提供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寄送服务的企业法人。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为我国快递经营主体实现自身经营规模的扩张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受到我国快递行业的普遍青睐... 快递经营主体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经营范围提供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寄送服务的企业法人。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为我国快递经营主体实现自身经营规模的扩张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受到我国快递行业的普遍青睐。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应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商业特许经营,其具有横向性和全网性的特征。我国快递加盟连锁经营模式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事前的行政许可制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被加盟者应在信息披露、全网服务和持续经营方面负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结合我国快递市场的实际情况,应将加盟者与被加盟者的连带责任限制在收件方加盟者、投递方加盟者以及被加盟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递经营主体 加盟连锁经营 快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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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加盟制中的合同义务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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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京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108-115,共8页
快递加盟制是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家经营智慧的结晶,为我国快递行业的腾飞收拢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与物力。《快递暂行条例》虽未明确采用加盟制的表述,但已对加盟连锁经营模式的内容进行了提纲挈领式的规定。法律属性上,快递加盟制与已被... 快递加盟制是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家经营智慧的结晶,为我国快递行业的腾飞收拢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与物力。《快递暂行条例》虽未明确采用加盟制的表述,但已对加盟连锁经营模式的内容进行了提纲挈领式的规定。法律属性上,快递加盟制与已被类型化的商业特许经营存在类似之处,但又在主体的服务能力、联结方式、业务排他性、退出机制与独立性等诸多方面显示出行业特色。因而,快递加盟合同具有混合合同属性,其规则适用应首先回归当事人内部的意思合致。由于快递服务具有涉他性,快递用户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均建立在快递加盟网络的稳定与安全之上。因此,应在约定义务基础上,对加盟合同当事人施以必要且适当的法定义务,促使加盟合同当事人在保障生产安全与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凭借稳定的加盟网络提供持续的、保质的快递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递经营主体 加盟连锁经营 加盟合同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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