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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快速审判权的宪法检验与立法嬗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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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本森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7-151,共15页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中被告人享有快速审判的权利,在美国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宪法司法检验中别具特点。这项权利本身的多元价值取向导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该权利的宪法检验过程中更具复杂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Barker案件...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中被告人享有快速审判的权利,在美国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宪法司法检验中别具特点。这项权利本身的多元价值取向导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该权利的宪法检验过程中更具复杂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Barker案件中提出关于该权利检验的双重路径和四要素标准,为该权利的司法审查提供了基础性参照标准。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的《联邦快速审判法案》吸收了美国联邦法院司法判例中形成的相关规则,将该权利通过成文法的形式加以系统化和规范化。在美国刑事快速审判权规则的演变中,成文法与判例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该权利的保护和规则形成过程中互为补充、互为促进。美国快速审判权的宪法检验和立法嬗变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为我国刑事快速审判制度的立法和创新提供有益的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速审判权 司法审查 基本权利 司法效率 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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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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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崇义 徐歌旋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4-51,共8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前者不可;后者可以商榷罪名,前者不可;后者对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心态进行了明确区分,前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后者有明显的合同效力,前者不具有。通过比较,可以对我国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得出七点启发:保障快速审判权不能以贬损基本诉权为代价;应根据不同动机区别对待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认罪认罚;在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法院对是否从宽拥有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可降低,但质证程序可适当简略;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不同应在从宽幅度上有所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效力作充分说明,不可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辩诉交易 审判中心主义 快速审判权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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