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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单元知识结构”的小学英语阅读教学——兼议思维规范性培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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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玲 徐文彬 《教学与管理》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5期47-50,共4页
基于“单元知识结构”的小学英语阅读教学应以思维规范性发展为导向。在教学中,教师须关注以下三个关键环节:基于教材文本内容,关注内容知识的承前启后,指导学生学会辨别事实;基于文本内容与学生生活的内外关联,联系学生日常观察,引导... 基于“单元知识结构”的小学英语阅读教学应以思维规范性发展为导向。在教学中,教师须关注以下三个关键环节:基于教材文本内容,关注内容知识的承前启后,指导学生学会辨别事实;基于文本内容与学生生活的内外关联,联系学生日常观察,引导学生学会区分事实的细节;基于文本内容与相关学科知识的内在关联,以事实辨别和细节分析为基础,引领学生做出准确判断并理解判断的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元知识结构 小学英语 阅读教学 思维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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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物理复习审题规范性思维训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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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玲 《广西教育》 2016年第18期156-157,159,共3页
对高三物理复习审题规范性思维训练进行探讨,以两个例子来做比较详细地讲解,如何按照审题的四个步骤"明对象、画简图、析过程(状态)、找关键条件"进行审题的方法。
关键词 审题 规范性思维 训练 对象 简图 过程(状态) 关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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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读者对写作思维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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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宝国 《写作(中)》 1997年第3期22-22,共1页
写作,看来是作者随心所欲的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其实不然。因为文章主要是为社会、为读者而写的,为了实现文章的价值,写作思维就必须服从社会的需要和读者接受的要求。首先,写作日的以及写作内容性质的不同,规定了写怍思维展开的两种方... 写作,看来是作者随心所欲的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其实不然。因为文章主要是为社会、为读者而写的,为了实现文章的价值,写作思维就必须服从社会的需要和读者接受的要求。首先,写作日的以及写作内容性质的不同,规定了写怍思维展开的两种方向,一种是趋向收束的,称为规范性思维;另一种是趋向开放的,称为创造性思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写作思维 创造性思维 规范性思维 写作内容 读者接受 社会 文章思路 作者 方向 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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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及其三重控制——兼论程序的价值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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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牧遥 龚怀军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60-64,共5页
法教义学视阈下的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它是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解释与体系化工作,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之规范性思维模式。一方面,这种思维模式乃是由法教义学的解释与体系化工作、严格的形... 法教义学视阈下的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它是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解释与体系化工作,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之规范性思维模式。一方面,这种思维模式乃是由法教义学的解释与体系化工作、严格的形式理性逻辑推理共同正面塑造而成。另一方面,它又是由既存实体法规范、形式理性逻辑推理规则、既存程序法规范的三重控制反面规限而成。这种三重控制观将内部构造清晰,又深具稳定性、安全性、实践性的法教义学理论推介于世人,也展现了法教义学积极接受外部检阅的开放、昂扬姿态,为法教义学理论体系趋于完美,也为这种理论引导与支持法治实践选定了一个论说的方案或视角,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规范性思维 三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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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传统法律思维的差异看当代中国的法治困境--以盗窃问题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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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倩 赵晓耕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29-135,共7页
中国传统法律与罗马法在对盗这一非行的处理上的不同,实质上是以公法处理还是以私法处理的问题。对盗的不同处理方式反映了二者不同的观念与思维:中国传统法律站在维护秩序的立场,将盗纳入国家管理的范畴,这里贯穿的是秩序性思维;而罗... 中国传统法律与罗马法在对盗这一非行的处理上的不同,实质上是以公法处理还是以私法处理的问题。对盗的不同处理方式反映了二者不同的观念与思维:中国传统法律站在维护秩序的立场,将盗纳入国家管理的范畴,这里贯穿的是秩序性思维;而罗马法则以保护私人财产的立场,将盗视为对私人财产的侵犯,作为私犯处理,这里贯穿的是规范性思维。当代的中国,在固有的秩序性思维惯性里,对西方法律的移植、借鉴应该以自己民族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泛刑事化 刑事民法化 秩序性思维 规范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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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与司法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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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牧遥 《天府新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74-82,共9页
司法形式主义与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因共享形式性、逻辑性和程序性而高度谋合、意出同源,二者因缘际会,合理而高效地维护着法律安定和司法正义。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乃具体层面的司法技术,它安全又极易操作,它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首选方... 司法形式主义与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因共享形式性、逻辑性和程序性而高度谋合、意出同源,二者因缘际会,合理而高效地维护着法律安定和司法正义。法教义学的法律思维乃具体层面的司法技术,它安全又极易操作,它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首选方法;司法形式主义则是抽象层面的司法理念,它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它应成为我国当下司法的元标准、元理念。因之,坚守司法形式主义理念与教义学的方法应是我国当下司法的优良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规范性思维 司法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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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野下的法学教育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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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牧遥 《教育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87-89,共3页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而规范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则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这种规范性思维是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体系化与解释工作,其坚持认知主义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而规范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则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这种规范性思维是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体系化与解释工作,其坚持认知主义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之思维模式。它与法教义学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不谋而合,为法律人共同体提供了一种富有哲理性、经验性、普适性、便捷性、安全性、规范性的思维方法,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实践能够印证这种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内涵与功能 规范性思维 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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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刑法思想史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探源 被引量:2
8
作者 赵晓耕 孙倩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AS 2014年第1期63-77,共15页
对于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中国共犯体系属于正犯、共犯区分制,单一制,还是双层区分制的争论,不能仅仅局限于类比我国刑法与欧洲大陆各国刑法条文,而应该从各自的传统出发寻求根源。中国共犯体系源于中国传统律例"共犯罪分首从"... 对于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中国共犯体系属于正犯、共犯区分制,单一制,还是双层区分制的争论,不能仅仅局限于类比我国刑法与欧洲大陆各国刑法条文,而应该从各自的传统出发寻求根源。中国共犯体系源于中国传统律例"共犯罪分首从"的罪刑均衡价值,而欧洲大陆各国刑法共犯体系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逻辑前提下推演出来的,这背后是秩序性思维与规范性思维的不同。可见,中国刑法学界关于中国共犯体系归属的争论正是秩序性思维与规范性思维碰撞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均衡 规范性思维 秩序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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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的艺术——用“陌生化”手法解读《再别康桥》
9
作者 刘崙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16-16,共1页
关键词 《再别康桥》 “陌生化” 规范性思维 现代汉语 徐志摩 诗歌语言 新月派 新诗坛 手法 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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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地理学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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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ul Claval 《人文地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1-3,共3页
Geographers speak of the cultural turn to describe what happened during the last ten years in our discipline. The old naturalistic and functionalist paradigms developed in geography have still an interest, but the new... Geographers speak of the cultural turn to describe what happened during the last ten years in our discipline. The old naturalistic and functionalist paradigms developed in geography have still an interest, but the new one is opening original perspectives on the significance of geography for everyone. It is this new field that the cultural approach has now to explore. The cultural approach opens new perspectives for research.The analysis of cultural processes has still to be deepened .As a result of the cultural turn, the role of culture ceases to concern only a sector of life: it permeates whole geography, which means that the reconstruction of social, economic, political, urban of rural geographies has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weight of culture in all these sectors and to insist on the fact that culture is unable to explain by itself geographical reality: it allows for an understanding of choices and behaviors; it influences social, economic or political processes, which means that culture weights on their results since it structures them, but not explain them by itself. Until the cultural turn, geography was mainly interested in present situations and in the constraints created by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the past of the group under scrutiny. The role of time is essential in the new perspective. It explains the new interest for the relations between geography and ethics, induces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t forms of temporality present in social life and reintegrates planning, as a form of normative thinking, in the sphere of geography. In its first phase, the cultural turn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concentration of research on micro-scale cultural realities: this was useful to explore cultural processes, but cultures exist also as social macro-scale representations and have to be studied in this perspective. Geography existed before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hence the interest in the vernacular geographies of primitive or traditional societies, and the learnt geographies which were present in most of historical civilizations. The study of ethnogeographies is fundamental in order to understand what is geography and what are the new forms it takes because of the irruption og new technologies. The cultural turn gives more relevance to contemporary geography and insure it a more important role and a higher status in the concert of scienc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理学 文化 伦理道德 政治意义 规范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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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与实务之间——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刑法篇)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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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桂生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09年第1期211-240,共30页
在区分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的前提下,本文主要立足于规范法学亦即法教义学的角度,来探讨学术与实务之间的司法考试相关问题。基于法教义学的内涵和功能之论述,本文在第二、三部分中,从法教义学之规范性思维及其操作化的角度对目前司法考... 在区分规范法学和社科法学的前提下,本文主要立足于规范法学亦即法教义学的角度,来探讨学术与实务之间的司法考试相关问题。基于法教义学的内涵和功能之论述,本文在第二、三部分中,从法教义学之规范性思维及其操作化的角度对目前司法考试制度做了总体性思考,并以司法考试刑法篇为例做了实证化研究。文章的最后部分对司法考试之定位以及更根本意义上的法学学术和实务的互动关系做了进一步阐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教义学 规范性思维 司法考试 学术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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