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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代履行: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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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栾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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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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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权法学》
2023年第5期67-85,147,148,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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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认定代履行违法的主要情形是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代履行职责。对代履行不作为的判断标准,人民法院主要从是否存在法定的代履行职责与代履行是否已经履行两个方面展开。人民法院通常会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和履行判决。人民法院对代履行的审查存在一些不足,如判断标准偏重结果、未考虑代履行有无现实可能、履行判决的内容难以确定等。要完善人民法院对代履行合法性的审查,建议从司法权与代履行中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关系入手。代履行中的行政裁量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实施、何时实施及如何实施代履行。一方面,人民法院应保持谦抑,尊重代履行中的行政裁量权;另一方面,应建立代履行行政裁量审查标准,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承认代履行的客观不能、比例原则、程序控制和行政裁量收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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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代履行
怠于履行代履行职责
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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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xy enforcement
failure in obligation of proxy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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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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