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责任
- 1
-
-
作者
景光强
-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
-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1-12,共12页
-
文摘
《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规定了质权人的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第2款规定了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上看,出质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为形成诉权,由此无法推导出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及赔偿责任。从法效果来看,根据《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出质人仅凭自己的意思即可消灭质权、避免损失,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足以保护出质人利益,规定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把出质人因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须自行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了质权人,在利益衡量上显非妥适。司法实务中应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手段,尽量压缩《民法典》第437条第2款之适用空间,将其不利影响控制在合理区间。
-
关键词
质权请求权
怠于行使权利
赔偿责任
-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我国收回权制度的重构——以解决著作权闲置为中心
- 2
-
-
作者
罗莉
-
机构
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
-
出处
《学术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1-68,共8页
-
基金
司法部2020年一般项目“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研究”(20SFB2023)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作者的经济和精神利益的实现建立在著作权得到充分行使的基础上。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后,如受让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则将造成著作权闲置、作者利益受损,社会文化繁荣亦受影响。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4条赋予作者以收回权。但该收回权使用范围过于狭窄,忽略了复制发行权外的其他著作权闲置情况,也未给予图书作者外的其他作者提供救济。英国和美国的收回权行使简便,但必须在较长的等待期后才能行使,被证明其既非解决著作权闲置问题的最佳选择,也无助于增加作者的收益。德国模式下,著作权人在独占被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可及时行使收回权,更有助于解决著作权闲置问题,且较好地平衡了作者和著作权受让人及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值得借鉴。
-
关键词
著作权闲置
收回权
解约权
怠于行使权利
不用即失
-
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