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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性同意年龄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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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雄华 冉芳芳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02-111,共10页
法律拟制性同意能力的征表为性同意年龄。我国《刑法》将完全无性同意能力的年龄上限设定为14周岁,这与当下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不匹配,也与未成年人的国际保护趋势相悖。与此同时,《刑法》将性同意能力二分为完全有和完全无两种状态... 法律拟制性同意能力的征表为性同意年龄。我国《刑法》将完全无性同意能力的年龄上限设定为14周岁,这与当下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不匹配,也与未成年人的国际保护趋势相悖。与此同时,《刑法》将性同意能力二分为完全有和完全无两种状态,这种分法也有违客观规律,忽视了部分性同意能力的客观状态和具体类型,因为性同意能力在客观上呈现出完全有、部分有和完全无的三种状态。据此,应提高《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且将性同意能力进行两类三分,即对于性交活动,将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6周岁(不含)以下,将具有部分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6~18周岁,将具有完全性同意能力的年龄设定为18(含)周岁以上。考虑到猥亵行为和聚众淫乱性质难以认定,则更应当认定17(不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此类活动中对任何人都不具备性同意能力,17~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类活动只具有部分性同意能力,18(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可能具有完全性同意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幼女年龄 同意年龄 性同意能力 部分性同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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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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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详 黄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29-143,共15页
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之规范属性的理解,存在拟制规范说、独立规范说以及推定规范说之争。其中,拟制规范说与独立规范说存在诸多理论弊病与缺陷,是不周全的理论解读。应当认为,《刑法》第236条之一并非拟制的“强奸”规定,也不规... 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之规范属性的理解,存在拟制规范说、独立规范说以及推定规范说之争。其中,拟制规范说与独立规范说存在诸多理论弊病与缺陷,是不周全的理论解读。应当认为,《刑法》第236条之一并非拟制的“强奸”规定,也不规制照护关系人间的自愿性行为,其只是为了降低照护领域性侵犯罪证明标准所作的法律推定。检方仅需证明该成年男性与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为照护关系以及二者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法院便能据此推定隐性强制的存在,认为该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未成年女性的意志,从而肯定本罪的成立。为实现防控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协调,立法为本罪设置了适当的刑罚。基于本罪之推定规范的属性,若照护人能证明性关系的发生确系未成年女性自愿,应对其作无罪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照护关系 自决权 性同意能力 拟制规范 推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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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心智障碍者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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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家铖 王紫怡 +2 位作者 刘益妃 李欢 蒋晨龙 《区域治理》 2024年第5期0109-0111,共3页
随着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以及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废止,目前我国在女性心智... 随着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以及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废止,目前我国在女性心智障碍者性权利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存在缺失。因此,司法实践中针对女性心智障碍者的性行为能力之判断、“一概而论”的家长主义式定罪处理方式等问题屡见不鲜。本文结合女性心智障碍者性权利相关的基本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归纳出我国对女性心智障碍者性权利刑法保护所采取的态度,对现有模式进行分析和反思,并提出医学法学混合式性能力认定标准和认定方式,旨在精准打击犯罪并通过将性权利与生存权相结合的方式,填补“法益”空缺,实现刑法谦抑性,避免“一概入刑”无端扩大刑法打击面的问题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心智障碍者 权利 性同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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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出罪理据与解释路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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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知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S01期58-6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存在一定的入罪风险,尤其在14至16周岁女性与特殊职责人员自愿性行为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该问题涉及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论证问题,需要从实质与形式两个维度论证本罪的出罪理据,并...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存在一定的入罪风险,尤其在14至16周岁女性与特殊职责人员自愿性行为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该问题涉及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论证问题,需要从实质与形式两个维度论证本罪的出罪理据,并在教义学内寻找解释路径。在实质上,本罪法益是低龄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性同意权是认定行为实质可罚性的核心,本罪基于事实依据与规范基础否定了低龄女性的性同意能力,但考虑到具体的事实考量与权利保护,应肯定同意能力的例外存在。在形式上,本罪的规定是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推翻。上述行为的出罪存在四条解释路径:一是认为本罪属于单向规定,二是对特殊职责作限缩解释,三是依据法律漏洞填补规则增设手段要件,四是允许被害人同意或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侵罪 性同意能力 法律推定 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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