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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性学之维的强奸罪法益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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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建明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年第4期44-61,共18页
在性学的性权体系中,性的自由与权利的结构是繁复、多维的,其最为根本也是底线的自由就是,女性享有对其身心之性伤害的性摆脱自由,以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的性强迫、性剥削、性辱虐。强奸罪法益不能确定为对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应确定... 在性学的性权体系中,性的自由与权利的结构是繁复、多维的,其最为根本也是底线的自由就是,女性享有对其身心之性伤害的性摆脱自由,以排除生活中所有形式的性强迫、性剥削、性辱虐。强奸罪法益不能确定为对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应确定为对女性身体的滥用而造成的伤害,实质上是对女性性摆脱自由的侵犯,是将性作为一种暴力,并且是以男性身体作为输送工具刺向女性,使其拼尽全力都摆脱不了而以身心承受的故意伤害;这一伤害对幼女亦成立。强奸行为架构复杂,通说将强奸罪法益确定为女性性自主决定权,主要是为证成强奸罪提供刑事证据。需要扩充刑法上伤害概念使其包含精神损害与心灵创伤,它们同样可指标化并纳入犯罪后果与情节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奸罪法益 性摆脱自由 身心伤害 强奸行为结构 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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