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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女性法益的法律保障研究 被引量:5
1
作者 王世洲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1-47,共7页
幼女的性法益是现代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中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在保护幼女性法益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希望通过分析幼女性法益的特征、幼女性法益的法律保护标准来检讨中国法律对幼女性法益的保护状况,探讨在废除嫖宿幼... 幼女的性法益是现代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但是,中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刑法在保护幼女性法益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希望通过分析幼女性法益的特征、幼女性法益的法律保护标准来检讨中国法律对幼女性法益的保护状况,探讨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完善幼女性法益的刑法保护的同时,加强对中国社会管理秩序维护的最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幼女的性法益 强奸罪 奸淫幼女 嫖宿幼女罪 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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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肯定及其实现路径 被引量:1
2
作者 王杰 《西部法学评论》 2023年第1期14-29,共16页
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正受到挑战。经验性、社会性地理解法益概念便会发现,法益的形成具有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基础。法益虽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并不影响其立法批判机能的发挥。宪法性法益只能避免刑法法益的循环论证问题,却无法证立其... 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正受到挑战。经验性、社会性地理解法益概念便会发现,法益的形成具有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基础。法益虽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并不影响其立法批判机能的发挥。宪法性法益只能避免刑法法益的循环论证问题,却无法证立其自身的正当性;比例原则与危害原则不具有超越法益保护原则与其他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在划定刑事立法范围上并无独特优势。发挥立法批判机能的既不是原初状态的利益,也不是宪法性法益,而是介于二者之间寻求成为实定法益且有待立法者确认的前实定法益。法益只能保证刑事立法在实体层面的目的正当性,通过刑罚正当性的夹持,辅之以程序性要素的延缓,由此形成实体与程序的“二阶模式”,故而,法益完全可以发挥立法批判机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批判机能 性法益 比例原则 危害原则 刑事立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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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法益关联性确证 被引量:2
3
作者 周凌 宋路明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54-62,共9页
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坚持“抽象危险犯说”的观点。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必须从实质层面来考察虚开行为与法益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联性。基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行为与法益之间存在逻辑断层的事... 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坚持“抽象危险犯说”的观点。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必须从实质层面来考察虚开行为与法益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联性。基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行为与法益之间存在逻辑断层的事实,在解释“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时,引入具体危险性犯与广义预备犯中法益关联性的确证规则,有效实现虚开行为危险性的聚焦收束,防止对刑罚权的过度限制或过度放纵,最终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 抽象危险 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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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物质性人格法益的保护
4
作者 王利海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105-110,共6页
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法益的保护就一直是民法学家悬而未决的一个古老话题。由于胎儿生理上的特殊性,因此,胎儿法益的保护总是与科学技术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随着胎儿手术、冷冻胚胎、... 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法益的保护就一直是民法学家悬而未决的一个古老话题。由于胎儿生理上的特殊性,因此,胎儿法益的保护总是与科学技术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随着胎儿手术、冷冻胚胎、治疗性克隆以及胎儿组织移植等新型医学术语的出现,关于胎儿的立法现状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尤甚。因此,应着重对胎儿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以及胎儿的物质性人格法益等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所补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 物质人格 拟制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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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化过程的阶层化构造——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进阶 被引量:4
5
作者 陈雨禾 《犯罪研究》 2014年第6期2-9,19,共9页
犯罪化的过程即犯罪范围的选择,事关刑事立法的正当性,而这首先与犯罪的本质特征相关。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分别属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各有其特征、作用。犯罪化的过程事实上是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过... 犯罪化的过程即犯罪范围的选择,事关刑事立法的正当性,而这首先与犯罪的本质特征相关。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分别属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各有其特征、作用。犯罪化的过程事实上是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过程,将这一过程进行阶层化构建,有利于强化刑事立法的正当性:第一阶层检验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深度冒犯和高度危险(风险)。第二阶层检验将该行为犯罪化是否具有公众认同基础。第三阶层检验将其犯罪化是否符合效益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 侵害 阶层化 公众认同基础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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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犯罪本质的法益侵害性阐释 被引量:2
6
作者 李文吉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0-96,共7页
犯罪的本质主要解决立法和定罪的正当性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德日法益侵害说、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俄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各自主流的犯罪本质学说。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本质为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能够揭示行为的自然性质和... 犯罪的本质主要解决立法和定罪的正当性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德日法益侵害说、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俄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各自主流的犯罪本质学说。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本质为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能够揭示行为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不过,当前据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实体内容和规范标准缺失,应当予以修正。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性,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的"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中的"侵害性"具有同一意思,而社会危害性之中的"社会"应当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本质 社会危害 侵害 生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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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规范重构——基于法益侵害说的展开
7
作者 胡波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6-164,共9页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俗犯罪实行行为 侵害 保护原则 规制 出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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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二元法益保护谱系——基于新业态新模式新成果的观察 被引量:36
8
作者 孔祥俊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18,共16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特定商业成果,又保护一般性竞争法益,呈现出两位一体的二元法益保护格局,且两者在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范式上略有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既进行补充性法益保护,又进行"孵化性"法益保护。"孵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特定商业成果,又保护一般性竞争法益,呈现出两位一体的二元法益保护格局,且两者在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范式上略有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既进行补充性法益保护,又进行"孵化性"法益保护。"孵化性"法益保护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权利保护的"孵化器"、探索者和试验田,可在新业态新模式新商业成果的法益保护中发挥独特功能。一般性法益保护既沿袭保护商人与客户关系的传统,又被赋予新时代内涵,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具有开阔保护视野和调整弹性,在竞争优势、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系统等领域不断拓展调整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二元保护谱系 具体 “孵化”具体 一般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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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法益范围研究
9
作者 梁露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第33期278-279,共2页
对被害人可承诺法益的范围这一理论争议颇大的问题进行了粗略探讨。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法益是个人专属法益,根据法益内容的不同,个人承诺放弃的法益主要有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为此,重点论述了人身法益中的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性法益... 对被害人可承诺法益的范围这一理论争议颇大的问题进行了粗略探讨。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法益是个人专属法益,根据法益内容的不同,个人承诺放弃的法益主要有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为此,重点论述了人身法益中的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性法益,并对中国被害人承诺立法提出大致的立法方向建议,有限制的允许生命法益之承诺,允许身体健康法益之承诺,对成年人性法益承诺范围放宽,对除此之外的其余个人专属法益原则上允许自由承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范围 生命 身体健康 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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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刑法中罪所侵害法益的构成 被引量:2
10
作者 李勤通 《湖湘法学评论》 2021年第2期53-70,共18页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可以用是否适用刑罚来确定基本范围,定罪以天道秩序为根本合法性来源,以公、私法益为根本保障目标。古代之所以采取主观定罪,源自儒法两家的犯罪预防思想,法家重视对国、君等公益的保障,儒家重视通过刑罚对教化结果...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可以用是否适用刑罚来确定基本范围,定罪以天道秩序为根本合法性来源,以公、私法益为根本保障目标。古代之所以采取主观定罪,源自儒法两家的犯罪预防思想,法家重视对国、君等公益的保障,儒家重视通过刑罚对教化结果予以反馈并再次教化。儒法都主张通过对犯罪过程的最早阶段进行惩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中国古代刑法中的法益构成以公、私两元为基础,以国、家、个人为主要内容,而国、家法益重于个人法益。这些法益从形态上又可以区分为实体法益与抽象法益。抽象法益主要包括秩序法益和情感法益:秩序法益是指以君主为核心的人、财控制秩序;情感法益指的是子女、臣下应有的规范性情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害 公私观念 犯罪预防 规范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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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造假行为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判断
11
作者 柳洁 彭永雄 曾城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21-128,共8页
合理性判断是刑法规制启动的前提和基础。流量造假行为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判断在刑法学界存在社会危害性说和法益侵害性说的分歧,实践中也主要体现为两者的差异性做法。为解决流量造假行为刑法规制合理性判断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差异问题,从... 合理性判断是刑法规制启动的前提和基础。流量造假行为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判断在刑法学界存在社会危害性说和法益侵害性说的分歧,实践中也主要体现为两者的差异性做法。为解决流量造假行为刑法规制合理性判断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差异问题,从正反两个维度构建闭环式判断结构:首先,从正向事实层面判断流量造假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其次,从正向规范层面判断流量造假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最后,反向补充判断流量造假行为的刑法规制是否违反刑法谦抑主义。最终得出结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流量造假行为,适用刑法规制不违反刑法谦抑主义的,则刑法规制具有合理性。流量造假行为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判断目的旨在服务刑事司法,并为相关刑事立法活动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量造假 规制合理 社会危害 侵害 谦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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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益在犯罪成立中的特殊价值
12
作者 周思来 《法制与经济》 2020年第5期111-112,共2页
关于犯罪成立问题,一直备受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关于此问题的学术观点,现有法益侵害性、规范违反性、社会危害性三种主流观点。其中,相较于规范违反性和社会危害性两种观点,法益侵害性在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 关于犯罪成立问题,一直备受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关于此问题的学术观点,现有法益侵害性、规范违反性、社会危害性三种主流观点。其中,相较于规范违反性和社会危害性两种观点,法益侵害性在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文章认为法益本质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本身具有正确界定行为性质、保障公民自由以及区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的作用,在评价犯罪成立的过程中,法益发挥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避免主观归罪的特殊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害 功能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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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秩序法益的主体间性 被引量:2
13
作者 蓝学友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88-106,共19页
秩序法益是主体间性法益。以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主体性法益为原型的“主体/客体”二分的法益界定模式,并不适用于秩序法益。在界定个罪所保护的秩序法益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关注主体间互动过程,而不是特定或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无... 秩序法益是主体间性法益。以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主体性法益为原型的“主体/客体”二分的法益界定模式,并不适用于秩序法益。在界定个罪所保护的秩序法益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关注主体间互动过程,而不是特定或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无论是将秩序法益具体化为管理制度、公共利益或正常状态的实务做法,还是将秩序法益还原为个体法益的理论观点,都忽略了主体间的互动过程,最终都会加剧秩序法益泛在化。从主体间性视角出发,可以推导出界定秩序法益的先在性原则、情境性原则、迭代性原则、去主体化原则、功能导向原则以及网络结构原则。这六项原则共同构成对秩序法益的体系性限制,有助于遏制秩序法益的泛在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秩序 主体间性法益 个体 主体间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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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犯的保护法益 被引量:1
14
作者 蓝学友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94-208,共15页
界定法定犯保护法益的难点在于化解两对矛盾:一是法定犯地方性与刑罚普世性之间的矛盾;二是法定犯后设性与刑罚谦抑性之间的矛盾。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务普遍采用的复杂客体观虽然发现了法定犯保护“秩序法益+个人法益”的复数客体结构... 界定法定犯保护法益的难点在于化解两对矛盾:一是法定犯地方性与刑罚普世性之间的矛盾;二是法定犯后设性与刑罚谦抑性之间的矛盾。我国传统理论和司法实务普遍采用的复杂客体观虽然发现了法定犯保护“秩序法益+个人法益”的复数客体结构,但是没能澄清这两种法益之间的内在关联,以致于无法有效指导法定犯个罪解释和立法批判;晚近学界广泛提倡的个人法益还原论虽然在价值论层面澄清了秩序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关联,但始终无法将这种价值关联实证化,以致于只能作出偏颇的个罪解释和立法批判。既有的这两种观点都忽略了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的主体间互动过程。从主体间互动视角切入,法定犯的保护法益应当被界定为社会诸领域可持续展开的主体间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犯 秩序 个人 复杂客体观 个人还原论 主体间互动 主体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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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洗钱行为当罚性分析 被引量:15
15
作者 安汇玉 汪明亮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3期109-118,共10页
《刑法》第191条将上游犯罪行为人排除在洗钱罪的行为主体之外,既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也不符合国际组织原则要求。就自我洗钱行为而言,在违法性层面,行为具有独立于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不仅妨害司法而且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191条将上游犯罪行为人排除在洗钱罪的行为主体之外,既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也不符合国际组织原则要求。就自我洗钱行为而言,在违法性层面,行为具有独立于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不仅妨害司法而且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有责性层面,行为人具有不实施自我洗钱行为的可能,并无规范性的责任阻却事由,因而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此外,无论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与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否成立法条竞合,均不妨碍自我洗钱行为在立法论层面的当罚性,且惩罚自我洗钱行为不会影响他罪适用,以致不当扩大刑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洗钱 侵害 期待可能 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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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属性及对刑罚边界的影响 被引量:10
16
作者 孙靖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6期68-76,共9页
包括刑法在内的我国法律已经逐步作出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就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而言,其刑罚边界不无问题,因为传统的认识往往立足于其侵犯法益的类型,在"超个人法益"和"个人法益"中作出... 包括刑法在内的我国法律已经逐步作出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就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而言,其刑罚边界不无问题,因为传统的认识往往立足于其侵犯法益的类型,在"超个人法益"和"个人法益"中作出了选择。但是,这种选择并不适当和准确,因为刑法其实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确立为行政犯,该罪并不具有典型的法益侵害性;根据法益保护理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性质上欠缺法益侵害性。因而不宜从法益的角度认识和分析该罪的刑罚边界。在社会风险增加的大环境下,有必要承认并正视该罪的行政犯属性,合理地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犯罪的刑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政犯 侵害 刑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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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当代价值 被引量:1
17
作者 郭玮 许晨夕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48-54,共7页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根源于秩序本位与自由本位两种刑法价值观的对立,是对立统一关系;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均须全面看待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机能。法益概念的清晰明确性、规范性以及专属性有待商榷,仅具司法论意义的法...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根源于秩序本位与自由本位两种刑法价值观的对立,是对立统一关系;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均须全面看待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机能。法益概念的清晰明确性、规范性以及专属性有待商榷,仅具司法论意义的法益无法取代社会危害性。在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危害性理论为实现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的转向提供基础和起点,对于立法中犯罪圈适度扩张问题、司法中定罪与量刑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 刑事违 侵害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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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失范性传播的刑事治理困境及其出路 被引量:4
18
作者 王文娟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5期55-64,共10页
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发展,违法犯罪的手段由物理性识别向技术性识别的裂变,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失范性传播入罪存在诸多司法适用困境。具体而言,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数量危害性评价错位,社会信赖度与安全感流失;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入罪... 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发展,违法犯罪的手段由物理性识别向技术性识别的裂变,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失范性传播入罪存在诸多司法适用困境。具体而言,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数量危害性评价错位,社会信赖度与安全感流失;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入罪标准与法益侵害程度脱节,为黑灰产业链的泛滥提供裂变的空间;未区分信息敏感程度的内在差异性,行为模式无法涵盖;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积量构罪层级保护失衡,罪量条件设置欠缺合理性。为解决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入罪司法适用困境,本文在规范性体系下提出刑事风险化解的具体路径。主要包括:明确传播数量危害结果类型的等价性与法益侵害相当性原则;“信息敏感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刑量类型化的标准;科学调整及优化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失范性传播刑罚配置,构建刑罚均衡治理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特征识别信息 侵害 人脸识别技术 一般社会信息 信息敏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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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二分法下的刑法解释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9
作者 张馨文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679-688,共10页
按照刑法规范文本的不同,可以将网络犯罪分为网络化的传统犯罪与专门的网络犯罪,这种网络犯罪二分法在刑法解释问题上呈现出种种差异。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更倾向于法益侵害说、实质解释、客观解释、扩张解释,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更倾向于... 按照刑法规范文本的不同,可以将网络犯罪分为网络化的传统犯罪与专门的网络犯罪,这种网络犯罪二分法在刑法解释问题上呈现出种种差异。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更倾向于法益侵害说、实质解释、客观解释、扩张解释,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更倾向于规范违反说、形式解释、主观解释、限缩解释。在解释的误区上,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极易架空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需要采用形式解释的方法进行出罪;而专门的网络犯罪则易忽略法益侵害程度,因此需要借助实质解释的方式进行解释出罪。在对这两类网络犯罪进行刑法解释时要警惕“刑法万能论”的误区,采取多种手段治理网络危害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解释 实质解释 形式解释 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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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标准 被引量:5
20
作者 张明楷 《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70-86,共17页
为了使法益概念发挥应有的机能,必须妥当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法益的要保护性、法益的特定性、法益的融洽性与法益的可判断性,是确定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四个重要标准。禁忌与安全感缺乏要保护性,但国民的信赖、意志活动自由具有保... 为了使法益概念发挥应有的机能,必须妥当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法益的要保护性、法益的特定性、法益的融洽性与法益的可判断性,是确定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四个重要标准。禁忌与安全感缺乏要保护性,但国民的信赖、意志活动自由具有保护的必要性;此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不应当与彼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相同,不能因为不同的具体犯罪同属于某一类罪,就简单地将同类法益确定为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对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必须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法程度相融洽,从而使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保持协调,而不存在任何例外。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保护法益必须具有经验的实在性,法益内容不能过于抽象和模糊,不应具有综合性与不确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 的要保护 的特定 的融洽 的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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