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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究竟侵犯了什么?——作为通说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法益之检讨
被引量:
32
1
作者
贾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95-106,共12页
我国强奸罪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若干难以正当解释而长期被"悬置"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将强奸罪的法益与其行为规范及行为规定的效力相混淆。必须对强奸罪法益中真实性和可损害性的实质侧面予以明确化,其决定了强奸...
我国强奸罪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若干难以正当解释而长期被"悬置"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将强奸罪的法益与其行为规范及行为规定的效力相混淆。必须对强奸罪法益中真实性和可损害性的实质侧面予以明确化,其决定了强奸罪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在当前性的个体主义盛行的时代,性的自主决定权法益的实质内涵应该是"性的身心安宁"。性的身心安宁是违法性判断的核心,其在构成要件阶层投射为作为支配构成要件建构之行为规范的性的自决权、性的自主权,后两者对性的身心安宁起到了预防性的保护作用。三者能够分离、应该分离且需要分离。应借鉴域外立法,对我国强奸罪的立法规范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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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性的自主决定权
性的
身心安宁
犯罪论体系
原文传递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基于软家长主义的视角
2
作者
钱叶六
叶昱含
《求是学刊》
2024年第6期99-109,共11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未成年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本罪的增设并不意味着性同意年龄的部分提高。在解释论上,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立法依据在于硬家长主义、拟制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不同...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未成年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本罪的增设并不意味着性同意年龄的部分提高。在解释论上,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立法依据在于硬家长主义、拟制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不同,本罪的立法依据是软刑法家长主义,即立法者出于对未成年女性性权益周延保护,将本罪设定为抽象的危险犯,明确只要负有照护职责者与被照护者发生性行为,就推定该行为具有侵犯未成年女性性自主决定权的抽象危险,从而成立本罪。例外的是,如果负有照护者能够提出该性交行为系对方完全自愿、同意,而非利用其所具有的身份上形成的优势地位或者影响力实施的反证,根据“同意无侵害”的原理,刑法也就失去了干预的正当性。就本罪与强奸罪的相互关系而言,两者在外延上系交叉结构;而从内涵关系来看,本罪属于强奸罪的补充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本罪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断,只能适用强奸罪而不能适用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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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性
侵罪
性的自主决定权
软刑法家长主义
被害人同意
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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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强奸究竟侵犯了什么?——作为通说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法益之检讨
被引量:
32
1
作者
贾健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95-106,共12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4AZD13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研究"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犯罪预防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度青年创新团队项目"犯罪化背景下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文摘
我国强奸罪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若干难以正当解释而长期被"悬置"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将强奸罪的法益与其行为规范及行为规定的效力相混淆。必须对强奸罪法益中真实性和可损害性的实质侧面予以明确化,其决定了强奸罪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在当前性的个体主义盛行的时代,性的自主决定权法益的实质内涵应该是"性的身心安宁"。性的身心安宁是违法性判断的核心,其在构成要件阶层投射为作为支配构成要件建构之行为规范的性的自决权、性的自主权,后两者对性的身心安宁起到了预防性的保护作用。三者能够分离、应该分离且需要分离。应借鉴域外立法,对我国强奸罪的立法规范做相应调整。
关键词
性的自主决定权
性的
身心安宁
犯罪论体系
Keywords
sexual self - determination
sexual peace of mind
criminality system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基于软家长主义的视角
2
作者
钱叶六
叶昱含
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求是学刊》
2024年第6期99-109,共11页
文摘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未成年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本罪的增设并不意味着性同意年龄的部分提高。在解释论上,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立法依据在于硬家长主义、拟制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不同,本罪的立法依据是软刑法家长主义,即立法者出于对未成年女性性权益周延保护,将本罪设定为抽象的危险犯,明确只要负有照护职责者与被照护者发生性行为,就推定该行为具有侵犯未成年女性性自主决定权的抽象危险,从而成立本罪。例外的是,如果负有照护者能够提出该性交行为系对方完全自愿、同意,而非利用其所具有的身份上形成的优势地位或者影响力实施的反证,根据“同意无侵害”的原理,刑法也就失去了干预的正当性。就本罪与强奸罪的相互关系而言,两者在外延上系交叉结构;而从内涵关系来看,本罪属于强奸罪的补充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本罪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断,只能适用强奸罪而不能适用本罪。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性
侵罪
性的自主决定权
软刑法家长主义
被害人同意
补充法
Keywords
The crime of sexual assault by persons with duty of care
the right to sexual self-determination
soft legal paternalism
the consent of the victim
suppletion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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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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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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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奸究竟侵犯了什么?——作为通说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法益之检讨
贾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32
原文传递
2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意旨与教义学分析——基于软家长主义的视角
钱叶六
叶昱含
《求是学刊》
202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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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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