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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不法内涵与处罚边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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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春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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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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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3年第5期13-2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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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两高于2023年5月24日颁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将网络猥亵规定为猥亵犯罪行为,但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规范边界仍然模糊。解决该问题应回归猥亵儿童罪中,确定猥亵儿童罪的保护法益为权利人对身体的消极防御权,猥亵儿童的不法内涵在于,具有地位优势的行为人通过对儿童性私密领域和“贴身禁忌”的侵犯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以一般性的理论检验和指导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类型的规范适用。通过对“暴露儿童身体隐私部位”的细致探讨,以及对现实中其他司法解释未明确列举的网络猥亵行为类型的定性分析,同时将不具有剥削性的青少年网络性接触情形排除在本罪规制范围之外,即可较为清晰地勾勒出网络猥亵儿童的教义学形象,厘清网络猥亵儿童问题的处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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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猥亵
猥亵儿童罪
性私密领域
贴身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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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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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性自主权的解构与猥亵概念的重构
被引量: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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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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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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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69-8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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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刑罚制度与实践的社会学分析”(项目编号:18BFX109)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1年度科研基金资助一般项目“刑行交叉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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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猥亵概念的争议性与关于强制猥亵罪保护法益的认识不一有关。作为通说的“性自主权说”以及作为有力说的“性羞耻感说”“人格尊严说”都有缺陷。性自主权其实是针对“性”的法益处分权,作为一种权利附属于性法益。性羞耻感是一种主观感受,虽然确实存在但难以衡量。人格尊严虽为宪法所规定,却失之抽象。从人类历史和社会文化中的性禁忌现象出发,可以确定强制猥亵罪的客体是个体的性法益。性作为一种法益是指个体基于双方自主的性行为所获得的肉体的释放与精神的愉悦。对性法益的侵害,实际上侵犯了被害人对自身性利益的使用权以及防范他人滥用其性利益的防御权。是否成立强制猥亵罪,应以是否侵害被害人身体的性私密领域为标准,性私密领域的判断要求被侵犯的身体部位具有客观和高度的性意义。在区分猥亵犯罪行为、猥亵违法行为以及狭义的性骚扰时,不仅要考虑违法性的程度,还要考虑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及其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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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制猥亵罪
性自主权
性禁忌
性私密领域
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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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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