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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出资人权法律规定的思考——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的检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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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红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04-112,共9页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它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企业国有资产法》也不是《物权法》的特别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规定是不恰当的,该条应修正为:"...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它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企业国有资产法》也不是《物权法》的特别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规定是不恰当的,该条应修正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总出资人权。"总出资人权是"国家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其内容包括:决定和变更出资人代表权、划拨企业国有资产权、制定出资人权益行使规则权和对地方政府行使出资人权益行为的监督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出资人权 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 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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