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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什么叫“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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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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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村天地》
1994年第7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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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所谓“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于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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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罪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
并罚
定罪量刑
无期徒刑
判处死刑
执行完毕
刑罚
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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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S
[农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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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罪并罚具体方法的错误与矫正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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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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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汕头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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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4期71-76,158-15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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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多年来,刑法学教科书一直认为数罪并罚时,可以决定执行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也可以决定执行总和刑期。这与数罪并罚的本意和限制加重原则存在根本冲突,是完全错误的。虽然在一罪判刑较重,另一罪判刑很轻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执行最高刑期或总和刑期,但这只是与《刑法》第99条巧合,不能以此为由将特殊推向一般,认为可以将《刑法》第99条的解释适用于《刑法》第69条。多年来,刑法学教科书还认为,决定执行的刑期前,应将总和刑期减为20年,这属于对《刑法》第69条的错误理解,也应予以纠正。另外,为了量刑公正和操作上的方便,可为数罪并罚总结出一种名为"取中间数"的基本并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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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罪并罚
最高刑期
总和刑期
并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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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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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罪并罚后再犯新罪的罪刑失衡及其教义学出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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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国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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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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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63-17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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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复旦大学法学院新入职青年教师科研启动支持计划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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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剩余刑期长于20年的被执行人再犯新罪,若剩余刑期与新罪宣告刑之和不满35年,依传统理解,新执行刑期将短于剩余刑期。此种再次并罚中罪刑失衡的原因,首先在于立法分档设置有期徒刑使新总和刑期可能短于先前的总和刑期;其次,《刑法》第69条之并罚规则系以一次并罚为模型而设计,依《刑法》第71条之指引而在再次并罚情形适用该等并罚规则时,会变造"总和刑期"及"数刑"的内涵,致其失灵;最后,《刑法》文本容易让人认为应以执行刑为基础确定总和刑期。为避免此种罪刑失衡,"总和刑期"应理解为各罪宣告刑之和;先前判决对执行刑的决定则要求新执行刑不得短于剩余刑期,且不得长于后者与新罪宣告刑之和。应当分别依据立法要求与司法限制确定新的执行刑期范围,再求其交集,务须避免数罪并罚过程中常见的数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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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罪刑失衡
总和刑期
立法要求
司法限制
分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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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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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罪并罚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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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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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坛》
1985年第6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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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同志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时,如果被告人所犯数罪均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一类的刑罚,那就应在判决中将数罪分别定罪分别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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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罪
被告人
强奸罪
数罪
判处死刑
实际执行的刑期
处以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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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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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缓刑实用操作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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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国璋
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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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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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1999年第8期24-26,2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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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缓刑犯人
新刑法
缓刑保证金
短期自由刑
缓刑制度
危害社会
总和刑期
缓刑考察
考察期
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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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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