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重构
被引量:4
- 1
-
-
作者
狄刑侦
-
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
出处
《管理观察》
2009年第15期43-44,共2页
-
文摘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由此对胎儿的立法保护问题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不同模式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综观各国立法模式、我国专家的建议稿和草案等,我国采纳总括主义的立法模式,更有利于对胎儿的保护,也更能彰显现代民法的立法精神和人文关怀。
-
关键词
胎儿
立法模式
总括保护主义
-
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
-
题名论胎儿权益的民法保护
- 2
-
-
作者
施静
-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出处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09年第9期243-244,共2页
-
文摘
传统民法认为,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因而否认其民事主体地位。但这一理论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漏洞。有鉴于此,各国以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胎儿权益进行了特殊保护。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之际,中国应一改过去在胎儿权益保护上落后的局面,采总括保护主义,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建立起完善的胎儿权益保障制度。
-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能力
总括保护主义
侵权责任
-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
被引量:1
- 3
-
-
作者
郝文学
初兴翰
-
机构
新疆师范大学
-
出处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4期148-151,共4页
-
文摘
胎儿权利的保护既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21世纪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时代课题"。涉及权利的理论有权利能力说、请求权基础说、生命法益说、人身权延伸保护说等,其中权利能力说可以作为胎儿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胎儿权利保护有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应采用总括的立法模式。
-
关键词
胎儿
权利能力说
总括的保护主义
民法保护
-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小议胎儿生命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 4
-
-
作者
饶远
-
机构
南昌大学法学院
-
出处
《南昌高专学报》
2006年第5期11-12,共2页
-
文摘
胎儿作为自然人生命的初级阶段,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胎儿的发育状况直接决定着其成活后自然人的生命质量。近现代以来,社会日趋发达,其衍生的意外事故给胎儿造成侵害的几率较以往大大提高,因此对胎儿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在我国,除《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权益有所涉及和刑法关于对审判时怀孕妇女不判死刑的规定以间接保护胎儿外,关于保护胎儿的法律是一片空白。应该通过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实现对胎儿的救济,从而达到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延展保护。
-
关键词
胎儿
生命健康权
总括的保护主义
受孕主义
民法
民事主体地位
-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被引量:10
- 5
-
-
作者
杨显滨
-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118-120,共3页
-
文摘
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
关键词
胎儿
民事立法保护
附解除条件总括保护主义
-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 6
-
-
作者
周洪亮
-
机构
青海民族学院
-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年第3期87-90,共4页
-
文摘
胎儿利益经常受到侵犯,但是我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几乎空白。参照国内外对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四种立法模式,即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保护主义、总括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四种立法模式,我国应摒弃绝对主义的立法模式,采用总括的保护主义。在胎儿利益需要保护的情况下,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对于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认定,采用法定停止条件说。
-
关键词
胎儿利益
权利能力
总括保护主义
-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胎儿利益保护——兼评《民法典》第十六条
- 7
-
-
作者
王炎
-
机构
苏州大学
-
出处
《休闲》
2020年第27期0276-0277,共2页
-
文摘
伴随着民法对人文关怀的逐渐重视,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亟需给予回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我国《民法典》在第十六 条规定了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若干情形,于笔者看来,这是一个进步的征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立法首先给予了回应,那 么接下来该如何适用和解释这个条文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首先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 立法性规定以及我国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情况,并结合目前学术界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三种立法模式,从而梳理好目前关于 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其次,笔者就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简要的法律分析。
-
关键词
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保护
总括性保护主义
立法模式
-
分类号
G
[文化科学]
-
-
题名胎儿继承权研究
- 8
-
-
作者
雷莹
-
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出处
《山东青年》
2019年第7期250-252,共3页
-
文摘
《民法总则》的出台,明确表明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胎儿继承权立法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和权利能力说,这是研究胎儿继承权不可绕过的理论基础和研究前提.然而我国胎儿继承权立法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从明确胎儿继承的顺位与份额、遗嘱继承中胎儿至少享有"必留份"、胎儿监护人可以代其做出意思表示、胎儿财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等等方面进行完善.
-
关键词
总括保护主义
遗嘱继承
胎儿监护人
-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