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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对恶意相对人之责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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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昊晗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54-169,共16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的规范对象限于无权代理人对恶意相对人的责任。该款规定在法政策上有其妥当性,因为代理人原则上应承担无权代理的风险,恶意相对人在一定情形下亦可能值得保护。相较于'全有或全无'的规范模式,此... 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的规范对象限于无权代理人对恶意相对人的责任。该款规定在法政策上有其妥当性,因为代理人原则上应承担无权代理的风险,恶意相对人在一定情形下亦可能值得保护。相较于'全有或全无'的规范模式,此种过失相抵规范模式更为灵活,有助于在个案中实现对妥当性的追求。在同条第3款明确要求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该款规定可以避免法官在相对人恶意时一概排除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该款规定应定性为责任承担规范,在责任原理上宜采《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在分担责任时,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此时无过失相抵的适用余地;无约定则应根据过失相抵法理进行责任分担,相对人明知代理权欠缺并不足以排除无权代理人之责任;无权代理人对于代理权欠缺之明知亦不一定令其负全责,而应根据相对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区别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代理 恶意相对人 侵权责任 过失相抵
原文传递
析重大误解之内涵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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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雯 《松辽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1期51-53,共3页
重大误解行为分作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 ,重大误解行为的民事主体应包括哪些人 ?如何理解重大误解行为产生的原因 ?民法对此实施保护有何限制 ?
关键词 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 民法 民事主体 表意 恶意相对人 效果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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