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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垫付责任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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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长印 易萍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121-132,共12页
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肇事等"恶意肇事"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源于相关立法的冲突性和模糊性规定。交强险的立法功能不同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交强险的设立... 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肇事等"恶意肇事"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源于相关立法的冲突性和模糊性规定。交强险的立法功能不同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来看,将恶意肇事所致损害纳入保险范围是实现交强险保障社会大众交通安全的需要,建立保险人的事后追偿机制能够对惩戒恶意肇事人、预防和减少恶性事故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将交强险中恶意肇事的保险责任统一确定为"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垫付责任",不但能够有效避免法院判决不统一的司法乱象,还能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强险 醉酒驾驶 恶意肇事 保险责任 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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