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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刑法确立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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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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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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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第16期110-11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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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倾向日益突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硬性规定在司法过程中已显示出明显的不足,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改进。而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统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明智之举,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既可以提高《刑法》的灵活性,又可以避免在全国统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所带来的新的不适应问题,具有很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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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必要性
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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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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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刑事责任年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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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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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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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与行》
2019年第1期73-7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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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多数犯罪的青少年仍集中在16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占比很小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我国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为14周岁是偏高的。引用欧美国家中的"恶意补足原则"来弥补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的弊端并不合理:其一,该原则下检察机关的取证证明标准不明确,易导致司法适用的随意性;其二,该原则的适用是在"国家监护"的大背景之下实行的,不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仍以家庭为主的社会背景;其三,该原则的落实需要多种刑法替代措施与之配合,而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仍以监禁刑处罚为主,少年司法制度亦不够完善。因此,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借鉴欧美国家"恶意补足原则"来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不符合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担负着法律稳定性、确定性以及刑法适用谦抑性的重任,必须符合本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以及国际社会中所倡导的刑罚轻缓化、去犯罪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走综合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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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
恶意补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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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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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儿童犯罪处理探析
被引量: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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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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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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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3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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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护儿童的成长,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犯重罪的儿童的恰当处理才能达到以上目的。笔者认为在处理儿童犯罪中要坚持保护儿童的原则,但是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少年法庭"和"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都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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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儿童犯罪
保护儿童
少年法庭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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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83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69.5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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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未成年人“推定式”刑事责任能力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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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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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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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部学刊》
2022年第16期68-7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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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一项重点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做出了调整,使得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为了在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应当以此构建“推定式”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新模式。我国12至14周岁年龄段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核准”的本质不是对罪名和情节的再次确认,而应当是对特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新认定,而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标准就应当是主观恶意的存在。与实施“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国家一样,确定主观恶意的证明标准是我国“推定式”刑事责任能力新模式具体实施的关键。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证据的内容,理论上应包括法定证据和酌定证据。法定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酌定证据,仅有酌定证据不能推翻对特定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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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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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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