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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数额”对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性
1
作者 张宇 张强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2期62-67,共6页
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标准。持卡人在不同银行间的透支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在对"恶意透支型"和"普通型"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同时,应当审慎选择量刑档次;持卡人的透支金... 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标准。持卡人在不同银行间的透支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在对"恶意透支型"和"普通型"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同时,应当审慎选择量刑档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只包括本金,后续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则不应包含在内。透支的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的重要程度标准,但是单独以数额不足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透支行为 数额 刑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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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研究 被引量:2
2
作者 唐德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106-109,共4页
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面对的一种严重风险。研究这种犯罪 ,对于维护金融安全 ,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 ,以及对于正确理解、适用刑法 。
关键词 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善意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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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独立定罪的思考 被引量:1
3
作者 李英霞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38-40,共3页
本文通过比较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和其他三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责任转化等方面的差异,得出恶意透支应当独立定罪的结论,并做出立法设计,同时就恶意透支罪相应的主体范围、非法占有目的和银行催收问... 本文通过比较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和其他三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责任转化等方面的差异,得出恶意透支应当独立定罪的结论,并做出立法设计,同时就恶意透支罪相应的主体范围、非法占有目的和银行催收问题提供了司法操作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恶意透支 定罪 恶意透支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 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客体 诈骗行为 犯罪主体 立法设计 主体范围 司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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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4
作者 高习智 曹允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40-43,共4页
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恶意透支的概念,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功能、认定,催收不还的界定的具体理解的论述,提出许多新的观点,解决了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为 法律认定 犯罪构成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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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制信用卡恶意透支
5
作者 金磊 《现代金融》 2002年第10期34-34,共1页
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手段。作为银行卡的主要形式的信用卡,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额度内透支... 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手段。作为银行卡的主要形式的信用卡,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额度内透支,这也是造成信用卡风险的主要来源,使信用卡具有被恶意透支的潜在危险。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利用信用卡消费信贷这一功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银行卡业务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 个人信用体系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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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
6
作者 屠雯瑛 《审计与理财》 2006年第6期34-35,共2页
关键词 信用卡恶意透支 打击犯罪 透析 金融管理秩序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为 市场经济 经济业务 调整范围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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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催收能否认定为恶意透支
7
《法制与经济》 2002年第8期56-56,共1页
读者庞天鸣问:我有一个朋友,从事经商,一次他在广州进货,因信用卡上的资金不足,经银行批准,期限六个月,他透支了五万元,将这批货从广州进回,六个月后,他忘记去银行归还透支款项。银行也未向他催收。超期一个月后,公安机关以他恶意透支... 读者庞天鸣问:我有一个朋友,从事经商,一次他在广州进货,因信用卡上的资金不足,经银行批准,期限六个月,他透支了五万元,将这批货从广州进回,六个月后,他忘记去银行归还透支款项。银行也未向他催收。超期一个月后,公安机关以他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他刑事拘留。请问:透支,未经催收,能否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透支行为 银行帐户 持卡人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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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罪与非罪区别界限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8
作者 于国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13-16,共4页
从信用卡透支行为的法定形态说起,又从刑法第196条的文字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犯罪构成理论诸方面,论证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坚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罪原则;再从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讲起,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判案例,提出... 从信用卡透支行为的法定形态说起,又从刑法第196条的文字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犯罪构成理论诸方面,论证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坚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罪原则;再从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讲起,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判案例,提出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常透支-合法行为 违约透支-侵权行为 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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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被引量:27
9
作者 冯涛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4年第1期46-52,共7页
恶意透支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面对的一种严重风险。为了维护金融安全 ,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 ,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 ,形成了由刑法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构成的规范体系。由于各种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妨碍了司法的... 恶意透支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面对的一种严重风险。为了维护金融安全 ,有效预防和遏制此类犯罪 ,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 ,形成了由刑法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构成的规范体系。由于各种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妨碍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 ,有必要从法理的角度对恶意透支进行比较分析 ,予以准确界定 ,以便协调立法冲突 ,完善犯罪构成 ,改进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构成 立法模式 恶意透支行为 交叉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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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信用卡恶意透支
10
作者 陈欣捷 潘舒宁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33-34,共2页
1999年3月开始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是提到了“恶意透支”这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1997年《刑法》界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1999年3月开始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只是提到了“恶意透支”这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1997年《刑法》界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 恶意透支行为 银行卡 金融犯罪 信用等级制度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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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业务的防范对策及建议
11
作者 梁佳眉 《经济师》 2009年第4期24-24,共1页
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银行零售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刷卡消费操作方便、快捷正受到群众的欢迎,逐渐成为百姓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结算工具。而由于现阶段我国信用卡市场还不健全,利用信用卡套现或是恶意透支行为不断出现.
关键词 信用卡业务 银行零售业务 恶意透支行为 信用卡市场 刷卡消费 结算工具 百姓生活 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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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支行贷记卡不良透支清收成效显著
12
《安徽农村金融》 2010年第5期76-76,共1页
固镇县支行贷记卡不良透支额4月份最高曾占到全市60%以上,透支人14户、金额达103133.59元。为打击恶意透支行为,维护贷记卡信用环境,固镇县支行多策并举,加大催收力度,成效显著。
关键词 恶意透支行为 贷记卡 县支行 固镇 清收 信用环境 金额 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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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36
13
作者 梁华仁 郭亚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29-136,共8页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建议该罪亦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骗领信用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对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危害信用卡并使用的行...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建议该罪亦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骗领信用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对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危害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 ;对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协议透支的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形 ,作出相应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犯罪 恶意透支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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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被引量:1
14
作者 易真 《人民检察》 2018年第22期49-50,共2页
案情简介周某通过QQ群结识了居住于外市的王某。2015年7月双方见面后,周某提议以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交给周某使用,王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间,周某使用王某在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的17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7... 案情简介周某通过QQ群结识了居住于外市的王某。2015年7月双方见面后,周某提议以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交给周某使用,王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间,周某使用王某在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的17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7万元,并将透支款用于赌博或投资。王某办卡过程中提供了7张虚开的收入证明;其在得知周某将信用卡透支款用于在澳门投资或赌博后,并未中断风险行为的延续,反而虚开收入证明帮助周某恶意透支。后经银行多次催收,王某、周某均未归还上述款项。分歧意见该案中,关于周某、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周某是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犯意倡导人,也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王某办理的17张银行信用卡均为周某使用,从银行信用卡中透支且未归还的资金也是由周某用于赌博或投资,故该案信用卡的实际持有人和使用人均系周某。周某的恶意透支行为侵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这种基于转借关系而实际使用信用卡并透支的行为,对信用卡管理秩序具有更大破坏性和隐蔽性,已经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完全具有用刑法予以调整的必要。王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其将信用卡交给周某使用,虽然违反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其基于周某会按时还款的表示而轻信周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为 信用卡透支 银行信用卡 有为 中国银行 风险行为 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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