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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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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远猷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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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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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第9期21-2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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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自汉至明清,经近两千年的发展最终成为承平时期较完备的死刑审判基本制度,具有审慎宽宥性、权限集中性、责任严肃性的特征。同时,有非承平时期的"就地正法"制度。在革命根据地不同阶段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中,继承古代基础并结合现实斗争的需要,死刑复核制度呈现新的意义,逐步走向成熟。新中国建国初,党和国家提出"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人大常委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均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其后在不同时期,死刑复核权限曾有不同规定,将部分复核权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与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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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慎刑恤杀
惟民为本
重惜人命
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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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autious sentencing
human orientation
highly valuing life
death penalty che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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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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