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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法律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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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齐斌 《法治论坛》 2012年第1期62-75,共14页
为了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确立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为了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确立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支付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在实践中大量涌现,也引发了对该两个惩罚性规则如何适用的种种争议。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和立法目的,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惩罚性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具体研究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 无固定期限 惩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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