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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故意”的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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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秀卫
杨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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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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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55-66,111,11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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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21BFX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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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首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为避免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误读与滥用,须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就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而言,其范围应当限定于“故意”,而“故意”的认定标准应分成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认识因素中须排除应知的情形,意志因素中要强化对放任心态认定的论证,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均需要通过客观标准进行评断。应进一步细化与完善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下“故意”的认定情形,从而保障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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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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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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