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类型化建构与格式条款提示标准的确定
被引量:1
- 1
-
-
作者
安晋城
-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
-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6-95,234-235,共12页
-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创新团队项目(20CXTD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49)
-
文摘
《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提示标准需要类型化。借助意义共享理论,以格式条款对法律的背离度为标准,将之分为三类:未背离法律的盾式条款,无须提示即可纳入;背离法律推定的弱许可或弱豁免的剑式条款,经合理显著的概括提示可以纳入;背离法律明定的强许可或强豁免的钩式条款,在符合合理显著的提示标准之外,还须单独提示方可纳入。解释论上,《民法典》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应解释为"是否背离了法律规定";"合理""显著"的方式应以提示的警示、证据功能进行价值填补,具体化为"引起相对方注意""可持续保存"两项具体标准;说明义务之于单独提示,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由提供方主动对钩式条款的含义进行说明。
-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提示标准
意义共享理论
类型化
《民法典》
-
Keywords
standard form contracts
standard of notice
shared meaning analysis
classification
Civil Code
-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