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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建构与格式条款提示标准的确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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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晋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6-95,234-235,共12页
《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提示标准需要类型化。借助意义共享理论,以格式条款对法律的背离度为标准,将之分为三类:未背离法律的盾式条款,无须提示即可纳入;背离法律推定的弱许可或弱豁免的剑式条款,经合理显著的概括提示可以纳入;背离... 《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提示标准需要类型化。借助意义共享理论,以格式条款对法律的背离度为标准,将之分为三类:未背离法律的盾式条款,无须提示即可纳入;背离法律推定的弱许可或弱豁免的剑式条款,经合理显著的概括提示可以纳入;背离法律明定的强许可或强豁免的钩式条款,在符合合理显著的提示标准之外,还须单独提示方可纳入。解释论上,《民法典》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应解释为"是否背离了法律规定";"合理""显著"的方式应以提示的警示、证据功能进行价值填补,具体化为"引起相对方注意""可持续保存"两项具体标准;说明义务之于单独提示,需要进行目的性扩张,由提供方主动对钩式条款的含义进行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提示标准 意义共享理论 类型化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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